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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女子在理发店剪了个头发,心情非常不好,就来到隔壁的老酒体验馆,和女店主

四川宜宾,女子在理发店剪了个头发,心情非常不好,就来到隔壁的老酒体验馆,和女店主聊天。女店主感觉到她的情绪不对劲,也宽慰她。后来有人喊女店主出去,结果就出去两分钟,回来就看到,女子将货架上的年份酒,一瓶一瓶地砸在地上。看到这场面,女店主想起她和女子聊天的不对劲,她不敢进去劝阻。旁边的人也不敢进去,女店主就这么看着自己的五粮液一瓶一瓶地被砸在地上,损失在30万左右。

当时女店主和这个女子聊天的时候,这个女子刚从理发店出来,情绪非常不好,她跑过来和女店主聊天。

女店主看着女子一直在抱怨自己的头发,就意识到,这个女子可能是不满意理发店给她剪的头发。

她也是一时好心,看着女子找她聊天,她看着女子心情不太好,就想着陪她聊聊天,宽慰她几句。

在聊天的过程中,其实女店主感觉这个女子说话有点语无伦次。当时她只以为是,女子太过于生气了,所以说话没有逻辑,她并没有往别处想。

她和女子聊了没几句,就有人喊她出去,她就出去了两分钟。

就这两分钟,等她回来,店里已一片狼藉。

只见那个女子,情绪完全失控,拿起货架上的酒,一瓶一瓶地往地上砸。

看到这一幕,女店主真的是很心痛啊!她开这家老酒体验馆,货架上摆的是五粮液,而且是有一定年份的酒,每一瓶都不便宜,每一瓶都是她的心血。

可这些酒被这个女子毫无顾忌地一瓶又一瓶地砸碎在地上。

看到这场面,她真的很想冲进去,阻止这个女子的行为。

但是她不敢,她终于意识到刚才和这个女子聊天,她的语无伦次,并非是气愤导致的,而是这个女子可能真的有一些精神上的疾病。

如果这个女子真的是精神上有疾病,这个时候进去阻止她,很有可能会被伤害。

一旦被她伤到,损失的就不但是酒了。

女店主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那一瓶一瓶昂贵的酒被砸在地上,她看着自己的心血一点一点地被泼洒在地上,她非常的无奈。

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了,大家看到这个女店主都不敢进去劝阻,其他人也不敢进去劝阻,大家就这么看着这个女子大闹老酒体验馆。

后来女店主报了警,阻止了女子的行为,但是这些老酒都是有年份的酒,女子这么一砸,让老酒体验馆损失了30万左右。

女店主说,她和这个女子并不认识,只是和这个女子聊了几句,女子就这么损坏她的东西,她当然是很心痛。

店里的东西无缘无故被别人破坏,这肯定是得追究这个女子的责任的。

如果这个女子当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只是出于冲动,失去理智,情绪失控,没有控制好自己,从而破坏老酒体验馆的物品。

那么她肯定是得为自己的冲动承担责任,她如此破坏老酒体验馆的酒,损失高达30万左右,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一般5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这个女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就需要承担刑事处罚,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要赔偿多少,则要根据体验馆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进行赔偿。

女店主说,店里的损失大概在30万左右,那么这个女子就要承担这一笔赔偿费用。

但这里有一个信息,女店主说这个女子有点精神疾病,那若真是这种情况,那么就是另一种说法了。

如果这个女子确实精神上有点疾病,那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追究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规定了三种责任情形,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务中确有精神障碍者因限定责任能力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同时获得从轻处理的案例。

3.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行为,或普通情绪障碍未达精神病程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存在因“情绪失控”免责的空间。

不管怎样,即使这个女子精神上有疾病,她破坏别人的东西,她的监护人也同样需要担责的。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