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再婚,和丈夫一起买了房,她把5岁的继子抚养成人,后继子结婚生子。继子多次提要换房,女子得知丈夫打算把房子过户给继子。她赶紧立下遗嘱:房子属于她的那部分份额,只留给亲生女儿,不让继子分到自己这份财产。
据悉,刘阿姨独自带着年幼的亲生女儿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鼓起勇气选择再婚。
再婚的老伴,身边带着一个年仅5岁的小儿子。孩子年纪太小,懵懂无知,离不开大人照顾。
组建重组家庭之后,刘阿姨没有偏心,她放下所有顾虑,真心实意对待这个没有血缘的继子。
婚后几十年,刘阿姨和老伴一起吃苦打拼,两个人省吃俭用、努力挣钱,终于在广州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夫妻俩婚后共同奋斗的成果,承载了一家人几十年的生活点滴,也是刘阿姨半辈子的心血。
从继子5岁开始,刘阿姨一手将他带大。小时候穿衣吃饭、读书上学、生病照顾,全部都是刘阿姨操心。
一晃二十多年过去。在刘阿姨的悉心养育下,继子顺利长大成人。
长大之后,刘阿姨又出钱出力,帮继子张罗工作、张罗婚事。亲手帮继子娶妻成家,看着他娶妻生子、安稳立足。
哪怕继子已经结婚、已经成家立业,依旧长期和刘阿姨老两口同住在一起。
继子成家稳定之后,心态彻底变了,三番五次主动向老人提出,要置换家里的这套房产。
他嫌弃老房子不够好,想要换更大、更新的房子。
自己相伴几十年的老伴,同意把这套夫妻共同房产,直接全部过户到继子名下。
这一刻,刘阿姨彻底凉透了心。最让她委屈、最不公平的一点是:这套房子不是丈夫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里面有刘阿姨辛辛苦苦挣来的一半份额。
可到头来,自己半辈子的积蓄、房产,丈夫却丝毫没有考虑自己,更没有考虑陪伴自己一生的亲生女儿。
如果默认丈夫的安排,自己辛苦挣下的财产,将来会全部归继子所有。
自己的亲生女儿,一分一毫都得不到母亲的半点保障。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自保、为了护住亲生女儿的权益,刘阿姨思前想后,做出了一个清醒又无奈的决定。
她果断立下合法遗嘱,明确写明:这套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全部份额,日后只由我的亲生女儿单独继承,继子无权分割、无权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继子5岁跟随刘阿姨生活,由刘阿姨全程抚养、教育、照料长大,形成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
在法律层面,他和刘阿姨的亲生女儿,拥有一模一样的平等继承权。
如果刘阿姨没有立这份遗嘱,一旦离世,她名下那一半房产,属于法定遗产。
届时老伴、亲生女儿、养大成人的继子,三人平均瓜分她的房产份额。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法律充分保护个人财产处置权。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阿姨拥有合法、独立的一半产权。
她完全有权利、有资格,自由安排自己名下的财产。
通过合法遗嘱,她可以直接排除继子的继承权,将自己全部份额单独留给亲生女儿。
只要遗嘱合法有效,继子再无资格分割阿姨的房产份额。
刘阿姨善良大度,养育继子三十年,仁至义尽。
但她并不愚善。她立遗嘱不是狠心,是经历心寒之后,最清醒、最理智的自我保护。
人心换人心,换不来便自保。善待他人的同时,守住自己和亲生孩子的底线,从来都没有错。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