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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出手了!一副近视防控镜片,批发价30元,产品手册上却印着1980元的零售参考

央视出手了!一副近视防控镜片,批发价30元,产品手册上却印着1980元的零售参考价,采购商还能自己贴商标、自己定卖价。这不是编故事,是央视在“眼镜之乡”江苏丹阳曝出的真事。报道点了耀程光学、博大光学、多爱美眼镜、极采镜片等4家经营主体,问题集中在镜片标识标签不规范、发布虚假广告。丹阳市监局通报称,情况基本属实,已依法立案调查。30元和1980元之间差的到底是什么,恐怕是调查接下来要回答的。
 
老周在某学校门口开眼镜店,干了多年。这条街上家长多、学生多,生意不算难做,但也从来不是轻松的生意,因为来的人问的从来不是“这副眼镜好不好看”,而是“这副眼镜能不能管住孩子的眼睛”。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10月18日那期节目播出之前,很多家长和老周一样,没想过一个问题:你手里那本烫金封面的“青少年近视管理镜片”手册上,写着零售参考价1980元的那副多点离焦镜片,在它的出厂地丹阳,批发价可能只有30元。
 
丹阳是“眼镜之乡”。当地政府官网的数字摆在那里:全市年产镜片近4亿副,全国最大的眼镜片生产基地。产业是真的,规模是真的,但节目拍到的另一面也是真的。
 
部分批发商户的柜台上,折射率1.56、适配300度以内的多点离焦镜片,白包出货,批发价30元,跟普通近视片价格差别不大。
 
同一本《青少年近视管理镜片产品手册》摊在旁边,同款现成镜片,零售参考价:1980元。
 
商户对着镜头说了一句大白话:采购商可参考零售价,自行决定贴什么商标、卖什么价位。
这句话的意思,不需要翻译。白包进来,贴个标,翻个几十倍出去,终端再配一本烫金手册、一套“进口微结构”“延缓增长”“安全护眼”的话术,家长听到的版本就变成了:普通镜片只管看清,这个叫“防控”。
 
至于厂名印没印全、临床报告拿不拿得出来、所谓“微结构”到底有没有数据支撑,这些在出货那一层,常常不是优先事项。
 
节目点名了4家丹阳经营主体:耀程光学、博大光学、多爱美眼镜、极采镜片。问题指向两个方向:镜片标识标签信息不规范,以及发布虚假广告。
 
当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发通报称,情况基本属实,依法立案调查。
 
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
 
对此,有网友说,多花钱买的到底是镜片还是销售员那张嘴?家长冲着“近视管理”掏钱,若产品跟普通镜片没实质差距,这钱花得就冤了。
 
在法律上,价差本身不当然违法。镜片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自主定价;30元批发、1980元零售,若明码标价、信息真实、买卖双方自愿,不能仅因利润高认定价格违法。
 
但是,在监管层面,价格不是关键,而是标识标签不规范、发布虚假广告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眼镜片属于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度数、折射率、材质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不能正确使用。
 
如果查实是出厂镜片缺少必要标识、标识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用光板镜片加贴不规范标签的方式流入市场,那就违反了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其次,《广告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部分商户宣称镜片具有“高科技含量”,产品手册里印着“青少年近视管理镜片”这样的定位。近视防控类镜片的功效宣称不是随口说的,它涉及对青少年视力管理效果的暗示。
 
如果这些“微结构”“多点离焦”之类的技术表述跟产品实际光学设计、临床验证情况对不上,或者把普通镜片包装成防控产品来卖,就涉嫌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除了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将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最高可处100万罚款。
 
此外,对于采购商自行贴商标的行为,如果镜片出厂时是未贴标的光板产品,采购商拿回去在没有商标注册人许可就贴牌,或者贴的商标跟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那就构成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至于定价问题,只要按照《价格法》的要求,明码标价,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买卖,一般来说,问题不大。一旦涉嫌价格欺诈,则除了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说到底,法律不管“毛利高”,管的是有没有说谎、有没有瞒身份、有没有把焦虑当证据卖。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