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无辜的!江苏南京,43岁袁圆做金融与南通某企业已婚董事长张博相恋后生下龙凤胎,出生证父亲一栏写着张博。张博始终不认孩子,也不配合落户。袁圆起诉,一审时张博拿助孕协议抗辩,却拒绝做司法鉴定,法院按高度盖然性确认亲子关系;二审他主动申请DNA鉴定,又迟迟不缴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案,法院维持原判,还指出张博有家庭仍与他人保持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可判决生效后,派出所要生父生母到场确认,张博拉黑电话不露面,孩子医保、入园全卡住。他受访还说亲子关系“尚无最终定论”,不放弃再审。网友直呼:大人犯下的错,不该让别人孩子来扛。
据悉,2021年11月,上海一家校友企业的活动现场,袁圆第一次见到张博。
那天人不少,大家交换名片、寒暄。袁圆43岁,南京栖霞区人,做金融的,离异。张博是南通一家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比她年长几岁,说话办事透着一股生意人的利落。
两人互加了微信,后来聊得多了,关系就往前走了一步。
袁圆说,她当时确实不知道张博有家庭。直到有一次去他公司,从员工嘴里听说了这事,心里一咯噔。她提过分手,但张博没同意,两人就这么拖着继续来往。
张博的说法完全相反,第一次见面就告诉了袁圆自己不是单身,交往过程中多次想结束关系,是女方不同意。
各说各话,谁也说服不了谁。
2023年5月,袁圆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消息告诉张博,对方的第一反应是“不要”。袁圆拒绝了。一个想要,一个不要,矛盾就这么结下了。
同年7月,张博让袁圆写了一份保密保证书。
2024年1月,袁圆生下一对龙凤胎,一男一女。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填的是张博的名字。
孩子出生后,张博的态度彻底变了,不承认亲子关系,也不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袁圆没办法,2024年4月自费委托苏州一家机构做DNA检测,结论支持张博为生物学父亲。张博不认可,称没去过该机构、没提供样本。
2025年1月,袁圆把张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庭审中,张博以助孕协议抗辩并拒做鉴定,一审仍确认亲子关系。
张博不服上诉,二审他主动申请DNA鉴定却拒缴费用致退案,南通中院令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并指出其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
2026年7月,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这一步,法律层面的亲子关系已经确认了。但紧接着问题又来了。
两个孩子快满三周岁了,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没有户口,医保办不了,入园报名也报不了。派出所的说法是,要落户,需要亲生父母的配合。可张博的电话打不通,微信被拉黑,人根本找不到。
面对记者求证,张博的回应是:孩子跟自己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目前尚无最终定论,无法表态,二审判决不代表自己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目前,袁圆不知道下一步还能怎么办。
在法律上,袁圆现在要做的,不是再去打“是不是父亲”的官司,她真正要推的是两件事:拿着判决书落地户口事宜,进一步主张抚养费。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本款明确申报主体是“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不是“生父生母必须同时到场”。袁圆作为母亲和实际抚养人,本身就是法定申报主体。派出所要求双方到场,属于操作审核,不是条例设定的前置条件。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落户是孩子享有医保、入学等权利的基础,拿生父不配合来无限期搁置登记,客观上就是把大人之间的纠葛转嫁给孩子。
所以,袁圆该做的是向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书面出生登记申请,附出生医学证明、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张博拒不配合的联系记录,写明“随母落户、生父拒不配合、请求依据生效判决办理”,并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或书面答复。
如果派出所书面拒绝,或者收材料后迟迟不办,结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袁圆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复议维持了不予办理,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袁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不予办理决定(或确认不作为违法),责令履行出生登记职责。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亲子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袁圆以两个孩子名义起诉张博支付抚养费,无需再做亲子鉴定,把确认判决作为核心证据即可。标准参考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两个孩子可合并主张。
判决后仍不支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扣财产,不需要张博到场。
说到底,袁圆不是在跟张博商量,而是在要求行政机关依生效判决和户口登记规范履行职责。大人的错已经判明白了,孩子的户口不该继续等一个不接电话的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