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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判决没和稀泥!”云南罗平,卢某家有人去世,要办丧酒,宴席包给了王某,后厨帮

“这次判决没和稀泥!”云南罗平,卢某家有人去世,要办丧酒,宴席包给了王某,后厨帮工都是王某找的。三岁女孩跟着爷爷来吃席,爷爷一个没留神,孩子溜进了后厨。正赶上帮工赵某蒸完饭,把一盆滚烫的蒸饭水端去洗碗,小张一头撞上去,开水泼了一身。孩子多处二度烧伤,后来鉴定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事后,家属将卢某、王某等人告上法院,索赔32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3月,卢某家遇上白事,老人走了,按当地风俗得办丧酒。卢某忙不过来,就把整场宴席包给了同村常干这行的王某。
 
王某长期承接集体宴席,有自己的人马,锅碗瓢盆、后厨帮工都是他带。卢某腾出自家邻居的厨房和院坝,王某的人马就驻扎下来,蒸煮炸炖,热火朝天。
 
3月6日出殡那天,亲戚朋友都来了,院子里搭着棚,摆了几十桌。3岁的小张,扎着两个小揪揪,穿着花棉袄,跟着爷爷来吃席。
 
爷爷跟人打招呼、帮忙张罗,小张就在院子里跑来跑去。后厨那边,帮工们忙得脚不沾地。蒸完一大笼米饭,锅里还剩着滚烫的开水。
 
帮工赵某要去洗碗,就让小张的奶奶帮忙端起蒸笼,自己拿盆去盛那锅烫水。
 
水盛好了,满满一盆,热气腾腾。赵某端着盆,侧着身子往外走,准备去洗碗的地方。这时候,小张不知怎么跑进了厨房。也许是好奇,也许是找奶奶。
 
后厨本来就挤,赵某端着盆没看见矮小的孩子,脚下一碰,盆里的水泼了出来,直接浇在小张身上。
 
小张的哭声撕心裂肺。爷爷听见冲进来,抱起孙女,烫得他手都缩了一下。一家人赶紧把孩子往医院送。
 
诊断书上写着:多处二度烧伤,躯干烧伤,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后来辗转几家医院,小张小小的身子裹着纱布,疼得整夜哭。
 
2026年1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才3岁的孩子,身上落下了永久的疤。
 
小张才三岁就遭到这么大的罪,可把爸妈心疼坏了,不甘心就这么算了,找上门索要赔偿,但各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
 
无奈之下,小张的爸妈把王某和卢某告上法庭,索赔32万多。
 
法庭上,小张一方主张,孩子才3岁,后厨是王某召集人员、安排作业的地方,蒸饭烫水随意端行,现场无人警示阻拦,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卢某作为宴席组织者,提供场地却未设任何隔离提醒,也应担责。
 
面对指控,王某说,孩子脱离爷爷看管跑进后厨,监护人失职是根本原因。卢某家困难,自己已经减免了宴席费用,算仁义了。
 
卢某说,宴席已交王某承包,后厨人员、作业、工资均与己无关。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不是普通帮工,他是长期承接集体宴席服务的承包方。这次丧酒,后厨人员由他自行召集,工作由他安排,工资由他支付,他向卢某收取费用。
 
也就是说,后厨这个“加工现场”实际在他控制之下。蒸饭用的烫水怎么放、怎么端、端的时候有没有人注意周围、后厨门口有没有人拦一下孩子,这些都属于王某作为承包方应当预见和防范的风险。
 
帮工赵某端着一盆开水去洗碗,与进入厨房的小张相撞,说明现场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而王某作为组织者,存在一定管理过错。
 
而卢某是丧酒的组织者,按当地风俗邀请亲朋好友赴宴,并提供了邻居厨房和空置院坝作为办席场地。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卢某虽然不是后厨的直接管理者,但他是这场宴席的发起人和场地提供者,对赴宴人员的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和提醒义务。
 
而家里办丧事,人多事杂,后厨又是临时搭起来的,卢某多老人孩子,至少要做基本的隔离或提醒,但卢某未尽防范和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张被烫伤时刚满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民法典》第34条等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事发当天,小张是跟着爷爷去赴宴的,爷爷实际承担着看护职责。孩子被烫伤时,爷爷距厨房有一段距离,已经脱离监管范围。
 
后厨充斥危险,并不是玩耍的地方。监护人把孩子带进这个环境,却没有做到有效看护,让孩子独自进入后厨,这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法院结合各方过错大小及作用力,酌定监护人自行承担60%,王某承担30%,卢某承担10%。
 
经过核算,小张受伤后造成的损失是3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92396元;卢某赔偿30799元。
 
这个事告诉我们,家长别把“我就转个身”当小事,小孩的突发行为你永远猜不到,这种情况,很多时候监护人要担主要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