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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云南昆明,一保安上夜班,提前打卡接班、开完例会后,按排班回员工宿舍等换

“冤不?”云南昆明,一保安上夜班,提前打卡接班、开完例会后,按排班回员工宿舍等换岗。夜里9点左右,巡逻同事发现他赤身晕倒在宿舍卫生间,内衣泡水、地面却干,像是刚脱衣就出了事。同事拖到近11点才打120,送医抢救后,因呼吸循环衰竭去世。家属申请工伤,人社部门没认。官司打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输了,法院认了“工作时间”,但没认“工作岗位”,理由是保安事发时在宿舍卫生间,属于轮岗休息,不是干活。家属想不通:保安12小时不得离小区、随叫随到,这种“待命”凭啥不算在岗?
 
据悉,宋国栋是2024年1月才入职某公司的,被派驻到某小区当保安,白班夜班各半个月一轮,每班12小时,夜班从晚上七点半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半。
 
门岗实行“8+4”轮岗:三名保安,两人各值守8小时,一人轮换休息4小时,但休息期间不得离开小区。
 
2024年4月6日傍晚,宋国栋像往常一样提前到岗,19点20分,他打完卡,跟同事交接完门岗,开了例会,然后按排班表回了小区里的员工宿舍。
 
他这一轮是“8+4”轮休,先歇4小时,再回去守8小时。
 
宋国栋回宿舍后,大概21点来钟,巡逻的人发现了异常。他在宿舍卫生间里,没穿衣服,已经晕过去了。旁边内衣泡在水里,但地面是干的,说明他还没开始洗澡,可能刚脱了衣服就出了事。
 
同事把他从卫生间弄出来,放到床上。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成了家属心里一直过不去的坎:从21点发现人晕了,到23点才打120,中间将近三个小时,没有第一时间送医。
 
等救护车进了小区,再拉到医院,已经是深夜了。
 
第二天早上6点05分,宋国栋没抢救过来,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的是“呼吸循环衰竭”。
 
女儿后来反复追问公司:我爸到底几点被发现的?第一个看到他的人是谁?地面没水,公司凭什么说他在洗澡?为什么不马上送医院?她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对方只说了一句“我当时不在现场,派出所调查过了”,就再不肯多讲。
 
事情还没完。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没给认。理由归结起来就一句话:宋国栋发病的时候,不在“工作岗位”上。
 
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输了,法院虽然认了工作时间,但和人社部门一样,也认为宋国栋案发时不在工作岗位上。
 
女儿不服,她觉得,父亲12小时被拴在小区里,随叫随到,连休息都不能出大门,这种“待命”难道不算在岗?
 
可现实是,人死在了宿舍卫生间里。在很多人看来,卫生间就是私密空间,洗澡就是个人行为。公司那边咬定他是在洗澡,跟工作无关。家属这边说,地面干的,他可能还没来得及洗就发病了。
 
如今,女儿还在四处奔走,准备再审,想给父亲讨个说法。她不是非要争什么,就是想弄明白一件事:父亲那一夜,到底算不算在上班?
 
有人说,干过保安的都懂,所谓休息就是换个地方待着,对讲机一响就得爬起来。你说他在洗澡,可卫生间门都没关严实,地面干的,这细节法院怎么不看看?
 
也有人说,工伤认定本来就严,“工作岗位”不是“单位地盘”,宿舍卫生间确实难往工作上靠。
 
还有人说,同事发现三小时才打120,公司这操作没人追问?工伤认定是另一码事,但这个时间差家属心里过不去很正常。
 
在法律上,人在宿舍卫生间,算不算在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一视同工伤的情形,要求三个要件同时成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
 
本案中“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基本没什么争议,关键是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在《工伤保险条例》里没有定义。司法实践通常看两点: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视同工伤条款用的是“工作岗位”而非“工作场所”,本就有意限缩,强调“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不是单位地盘内出事都算。
 
本案中,宋国栋衣物状态指向准备洗澡,属私人事务。而宿舍卫生间是休息场所,也无证据证明他发病前合理时间内正在巡逻、值守或响应调度,视为工作岗位确实有一定难度。
 
不过,家属“待命”的说法并非没有讨论空间,但证据没能把待命与事发时正在或准备履职连起来。
 
法院看的是发病那一刻人在哪、在干什么。家属质疑地面干燥、尚未洗浴,属于挑战事实认定,再审需新证据。
 
举证责任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虽规定单位不认工伤由单位举证,但职工一方须先就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提出初步证据。本案岗位一环偏弱,单位虽掌握排班、监控等记录,再审补证门槛较高。
 
此外,除了工伤外,家属还可以考虑从延迟送医这条线维权,如能够证实救助不及时且与宋国栋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就可以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如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