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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男子以每月4500元租金,租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坦克300,起初男子还

四川成都,男子以每月4500元租金,租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坦克300,起初男子还按时给租金。几个月后,车辆定位突然出现在河南周口,几天后又出现在吉林白山一家汽修厂。租车公司联系男子,男子称是自己兄弟开过去的,没事,他会想办法把车找回来,找不回来就赔新的。可之后车辆定位信号丢失,租车公司好不容易联系上男子,男子称车子被朋友拿去抵押,没有及时赎回,被转卖了。租车公司到处找车,发现车辆定位在境外出现一次后,彻底没了信号。他们找男子要车,一年多都没结果,结果让人唏嘘。

何先生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2024年8月,他在本地车友群看到一个叫马某的人。

马某称自己要租两台车,一台在成都跑旅游,一台在南充跑工地,租金按月结。

何先生想着对方有租车需求,就加了对方好友,跟马某聊了许多。

两个月后,马某到何先生所在的公司签了合同,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租了一台价值20多万的坦克300。

马某开走车辆后,一开始还按时给付租金,只偶尔拖欠,但是很快就会把租金补上,一来二去,何先生对马某放心下来,觉得他是踏实租车的人。

2025年5月1日,车辆定位信息突然显示去了河南周口,何先生急忙给马某打了电话询问情况,马某说自己兄弟开车去了外地,没事的。

可之后几天,汽车定位又去了吉林白山的一家汽修厂,在那儿停了好几天都没动。

何先生很心慌,联系马某,让他联系开车的人,并拍车辆视频过来。

马某只发了几张他和别人的聊天截图,说他也在跟朋友说车子的事情,车子没事,让何先生放心。

几天后,车辆GPS信号消失,何先生多番联系马某,好不容易联系上后,马某说自己会想办法把车找回来,找不回来就赔一辆全新的坦克300给租车公司。

虽然他话说的漂亮,可何先生和租车公司始终没看到车子,他们还专门派人到吉林去找,也没有找到。

催得急了,马某跟他们说车子被朋友陈某某拿去抵押了,没有及时赎回,车辆又被抵押的人转手卖了。

租车公司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报了案,可因马某失联,也没什么进展。

他们想着早点把车找回来,一直盯着定位,盼着哪天信号能突然亮起来。

2025年12月22号,离线好几个月的GPS真的短暂上线了一次,定位显示居然已经去了境外,没过多久,信号又彻底黑了,之后再也没亮过。

后来何先生才知道,马某用一模一样的套路,骗了当地好几家同行的车。

2026年3月,警方以诈骗进行立案调查,马某和陈某某相继到案,因案情复杂,案件还在侦办中。

租车公司那辆20多万的坦克300,至今还是没能找回来。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马某从租车公司租下车辆,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依法对这辆坦克300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

马某作为承租人,只有车辆的使用权,没有资格让朋友将车辆拿去抵押、转卖。

马某将车交给朋友去开,导致车辆丢失,其行为构成违约。

租车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承当全部违约责任,要求他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车辆丢失期间的停运租金损失,租车公司跨城找车产生的差旅费等全部合理开支。

租车公司可以起诉何某,要求何某赔偿各项损失。

如果马某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车时就有抵押、变卖的预谋,马某负责从租车公司骗车,陈某某负责抵押变现,那两人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租车公司可以报警处理。

无论如何,马某都跑不掉,需要赔偿租车公司的损失,空手套白狼,将他人车辆据为己有或者转卖变现,那是不可能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