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做不敢当?!”江苏南通,离异女子为已婚董事长生下一对龙凤胎。可孩子降生后,董事长却不认,也不承担抚养义务。无奈之下,女子状告董事长,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董事长担责。然而法院虽然确认存在亲子关系,但落户和入幼儿园、以及医保问题却卡住了。
2021年冬天,女子袁圆前往校友所在的公司参观,期间认了是公司董事长张博,二人竟然还是老乡,当场便互加了微信。之后,二人经常聊天。
期间,袁圆坦诚告知对方自己离过婚,但张博并未介意。随着二人相处久了,渐渐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可相处过程中,袁圆从公司员工口中得知,张博其实已有家室。得知真相的她当即提出分手,但张博并没有就此结束这段交往。就这样,二人维持着这一段不伦之恋。
2023年5月,袁圆发现自己怀孕了。消息告诉张博之后,对方明确表示希望她放弃孩子,但袁圆没有接受,双方矛盾就此爆发。
就在这一年,袁圆顺利取得博士学位。2024年1月,她顺利产下一对龙凤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为张博。
孩子出生之后,张博不认两个孩子,拒绝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袁圆自行委托机构做DNA鉴定,报告显示,在排除特殊干扰前提下,张博是这两个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
可即便手握这份报告,张博依旧不予认可。万般无奈之下,袁圆在2025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个孩子与张博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在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张博拿出一份助孕协议相关材料,猜测孩子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得来,主张受孕事实和自己无关。
袁园则拿出亲子鉴定报告,以科学结论来对抗张博的抗辩。
但张博不认这份亲子鉴定报告。
后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张博照样驳回,并希望法院驳回袁圆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调查了袁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医材料等,发现二人曾经聊过孩子取名、子女性别等话题。
在张博得知袁园怀孕后,张博虽不想要孩子,但又要求袁圆签署保密保证书,能够看出双方曾经存在过生育方面的主观意愿。
现在张博主张孩子是袁园偷偷做试管受孕,但又拿不出确凿证据佐证这个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博没有充分反证,又坚决不肯参与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再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审法院认定袁圆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因此,一审法院认可了袁园所生龙凤胎和张博存在亲子关系。
对这个结果,张博完全不服,随即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判不能只依靠生活经验,必须严格遵从医学客观事实,不能把拒绝鉴定的推定当成认定血缘的唯一依据,希望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过程中,张博主动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可当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之后,他却迟迟不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只能做退案处理。
这举证的主动权已经交到了张博手上,他自己却放弃完成鉴定,这份不利后果,依法要由张博本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张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袁园保持婚外情关系,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且现有证据只能对受孕时间提出怀疑,却不能直接证明不存在血缘。
2026年7月份,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既然确认了两个孩子与张博的父子关系,那张博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张某不仅要支付两个孩子今后的生活费、学费等,一直支付到18周岁为止,还要把之前2年多的抚养费一并支付。
虽然法院已经判了,但更现实的问题来了,两个孩子快要满3岁了,马上就要到入园年纪,没有户口,医保报销、就学报名全部无从谈起。
袁圆希望孩子跟随自己落户南京,可是户籍地派出所告知,办理落户,需要孩子生父到场说明情况。
袁圆多次尝试联系张博,电话打不通,微信遭到拉黑,短信也石沉大海。
无奈之下,袁园退而求其次,只要张博肯配合落户,哪怕落在张博家也行。
可记者联系到张博本人时,他依旧坚持孩子和自己没什么关系。甚至说当初交往时,早就告诉过袁圆自己并非单身,甚至多次想要结束关系,但袁园不同意。
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个男人一点担当都没有,居然还是公司董事长,这家公司可以倒闭了。
还有网友表示,大人的纠纷不管,两个孩子必须得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判决书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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