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眼狼!”广州,9旬老人本打算将唯一房产留给4个女儿,但二女儿却提出独自赡养,到时候把房子留给她一人。其他3个姐妹没意见,老奶奶也同意了。可没想到房子过户到二女儿名下后,她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逼得老人只能住进养老院。事后,老人将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房产,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63000元。法院这样判!
杨奶奶已经90岁高龄,她和老伴一共有4个女儿,老伴早早离世,杨奶奶一直独自居住。可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腿脚慢慢不利索,独居生活处处不便。
二女儿小胡得知隔壁小区有电梯房出售,便跟母亲提议买下这套房子。既住得近方便照看,电梯房也适合老人日常出行。
杨奶奶听从建议,卖掉原有住房,购入了这套901室的电梯房,希望就近依靠小胡安度晚年。
期间,杨奶奶去办理了公证遗嘱,认为这套房子该由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可之后,小胡多次向母亲表态,称自己愿意一力承担母亲全部养老送终的义务,希望这套房产将来归自己一人所有。其他几个姐妹并没有意见。
念及往日母女情分,也相信小胡许下的诺言,杨奶奶撤销了原先的公证遗嘱,重新订立遗嘱,指定房屋由小胡单独继承。
母女俩口头达成约定:杨奶奶把房屋权益给到小胡,小胡负责杨奶奶生活起居、经济开销,同时给予精神陪伴,负责养老送终。
2022年,杨奶奶写下自书材料《我的决定》,写明房屋等自己过世后归小胡,当作对她的回报。
为了少交过户税费,二人走房屋买卖流程办理了过户登记,名义上作价100万,实际上小胡一分购房款都没有支付。过户完成,杨奶奶依旧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产权证变更到小胡名下之后,母女之间的矛盾接踵而至。两人就日常照料标准、存款管理反复争吵,隔阂越来越深。
在杨奶奶看来,小胡并没有兑现当初赡养照料的承诺,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2024年4月,90岁的杨奶奶无奈搬离这套房子,住进了养老院,高额的养老开销全压在了老人身上。
万般无奈之下,杨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和小胡的口头扶养协议,要求归还房产,同时退回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合计63000元。
面对母亲的起诉,小胡提出抗辩。她表示这套房子属于母亲出于感激的无偿赠与,虽然走的是买卖流程,但实质是赠与,且不动产登记已经完成,自己多年来已经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返还房屋。
法院调查了杨奶奶的手写材料,以及房屋买卖手续,发现房屋过户只有买卖形式却无实际房款交易,所以这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第663条规定,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同时双方成立附扶养义务的口头约定,房产过户的前提,是小胡要承担杨奶奶的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精神慰藉义务。
然而在房产过户之后,小胡只是在矛盾爆发后少量支付赡养费,没有持续妥善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杨奶奶被迫搬离房屋入住养老院。
这说明小胡未尽到扶养义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根本违约。
因此,杨奶奶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请求解除这份口头协议。
合同一旦解除,基于协议完成的房产过户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按照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的规则,小胡需要把房屋返还杨奶奶,配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这起案子真的是非常现实,不少老人出于信任,仅凭子女几句口头保证,就把价值百万的房产提前过户出去,以为可以换来晚年的安稳。
要知道口头承诺没有纸面约束,房产一旦完成过户,物权就发生转移。更何况亲情在巨大财产利益面前,很容易经不起考验。
一旦子女拿到房产之后,赡养标准全凭良心,老人手里没有了任何保障,一旦关系闹僵,直接会让老人陷入无所居的困境。
因此,对老年人而言,千万不要拿全部身家赌子女的孝心。赡养本该是子女发自本心的责任,不该变成一场财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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