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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女子是老夫妻唯一的孩子,她车祸去世时,父母已80岁高龄。肇事司机除了赔

浙江衢州,女子是老夫妻唯一的孩子,她车祸去世时,父母已80岁高龄。肇事司机除了赔偿医疗费和丧葬费外,还赔偿了两位老人5年的生活费7万余元。10年后,两位老人依然健在,可赔偿款所剩无几,他们再次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对方继续赔偿被抚养人下一个5年的生活费。可司机和保险公司却认为这场事故10年前已经了结,他们该赔的钱已经赔了,拒绝再给钱。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项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儿,2016年她因车祸去世,那时她的父亲项大爷和母亲刘大妈已经80岁高龄。

两个老人没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什么生活来源,本来老两口全指望女儿的。

白发人送黑发人后,两位老人把肇事司机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当时法院判决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两位老人5年生活费7万余元,加上医疗费和丧葬费,全部支付到位。

10年过去,两位老人已经90岁往上,当年拿到的赔偿所剩无几,以后还得生活。

两位老人再次把当年的肇事司机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继续赔偿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可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却认为这起事故十年前就已经判完了,钱也给了,早就结案了事了。

老两口又来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矩,同一桩事故不能翻来覆去要两次赔偿,说什么也不肯再掏这笔钱。

可法院却认为两位老人不构成重复起诉,判决周某、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两位老人生活费7.6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周某作为肇事司机,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扶养人特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项女士车祸去世时,两位老人年满80岁,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属于适格的被扶养人。

“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是“定型化”赔偿,不等于把老人后续的获赔权利一笔勾销了,只是当时基于老人的预期寿命,先判了五年的生活费。

五年到期后,老两口依然健在,并且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当年唯一的扶养人女儿因车祸去世,他们完全有权利再起诉,主张后续的生活费。

如果5年后,老人依然健在,也是可以再次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给生活费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了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来源: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