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0多岁大爷,人老心不老,去按摩店点了2名女技师为其服务,一人负责一部分。岂料在按摩过程当中,大爷突然浑身抽搐,这可把两名女技师吓坏了,赶紧喊来店长帮忙。店长和女技师轮流给大爷做急救,还叫来了救护车。可等急救人员赶来的时候,大爷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法医鉴定,大爷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家属不乐意了,一纸诉状将按摩店告上法庭,索赔156万元,法院这样判。
杨某60多岁了,看起来很健康,实际上小毛病一堆,尤其是心脏不堪重负,还曾做过两次心脏搭桥。
得过这样的病,一定要保证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可杨某偏不,做什么事情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
事发当天,杨某来到一家按摩店,了解完价格之后,杨某大手一挥,点了两名女技师。
对于这样的财神爷,按摩店自然要好好招待。出手如此大方,年轻人可没有这个实力。
来到包厢之后,两名女技师一个负责一半。40分钟之后,负责上半身的女技师先行离开,只剩下一位女技师和杨某在包厢内。
可还没过多长时间,包厢的门突然被推开,女技师慌张地喊来店长,说是杨某状态有点不对劲。
店长听完当场就慌了,赶紧跟着女技师来到包厢里。此时的杨某浑身都是冷汗,精神状态很不好。
见此情景,店长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就在等待期间,杨某的状态进一步恶化,已经出现了抽搐等情况。
店长和技师没有任何犹豫,第一时间对杨某做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
可遗憾的是,还没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杨某就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鉴定,杨某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出门之前还好好的,结果就死在了按摩店里。家属不乐意了。
家属认为,按摩店明知道杨某年龄大了,还给安排两名女技师,为了挣钱良心都不要了。而女技师这边,由于按摩刺激诱发了疾病发作,且在事发后,按摩店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于是将按摩店告上法庭,索赔15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技师确实没有相关的专业资质,而且按摩店里也没有对杨某进行提醒,且在杨某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受不了一丁点的刺激。可当身体出现异常情况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说明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摩店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杨某家属23万余元。
有网友说,60多岁的人了,身体还不好,竟然敢到按摩店点两名女技师服务,简直就是在自寻绝路。
可无论如何,人没了,总得有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摩店作为经营性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不过这里的义务并非无限的,如果在尽到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并不会承担所有的责任。
不过话又说回来,按摩店这23万赔的也不冤枉,毕竟顾客是在店里没的。而且在发病的时候,杨某也告诉了女技师,他有过心脏搭桥的历史,而且血压也低。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有任何的犹豫,直接拨打120,并通知杨某的家属。
如果这一套操作下来,不仅自己的责任能够降得更低,最关键的还有可能保住杨某的命。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