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个“白眼狼”!广州,9旬老太有4个女儿,本打算把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女儿们,可二女儿心眼儿多,提出独自赡养,到时候房子留给她一个人。其他三个姐妹没意见,老太也同意了。谁知房子前脚刚过户到二女儿名下,二女儿的态度360度大转弯,老太一气之下搬到了养老院。可养老院又不是免费的,老太承受不住经济压力。怒将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房产,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等,共计63000元,法院这样判。
杨老太90多岁了,自从老伴走了之后,一直都是一个人生活。
身旁的人还劝杨老太,明明有4个女儿,每个女儿轮上一个月,何必自己亲自洗衣做饭呢?养孩子不就为了养老吗?
每次听到这些话,杨老太总是笑而不语,她是个明白人。人一旦上了年纪,说句不好听的,就成了儿女们的负担。
住一天两天还好,要是一住住上一个月,女儿没意见,女婿会怎么想?
久病床前无孝子的道理,杨老太不是不懂。
可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杨老太的自理能力肯定会受到限制。在此期间,二女儿找到杨老太,说是她隔壁的一个小区有一套房子正在往外出售。如果把这套房子买下来,照顾杨老太的时候,也能方便一些。
杨老太听完,内心感动的不行,没有任何犹豫,便把自己的老房子卖了,买了一套新房子。
杨老太也有自己的打算,这套房子等她走了之后,就留给4个女儿,每个人平均分。省的因为一点钱,姐妹们闹得不愉快。
可二女儿心眼子多,提出要独自赡养母亲。将来这套房子就是他自己的了。
其他的三个姐妹听完也没什么意见,杨老太感觉也很合理,于是便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指定房子归二女儿所有。
在2022年的时候,母女两人走完了过户流程。
可万万没想到,等房子过完户,二女儿的态度360度大转弯,动不动的就会因为小事和杨老太发生争吵。母女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深。
杨老太哪能受得了这个委屈,一气之下,搬出了房子,住进了养老院。
可养老院也不是慈善机构,每个月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杨老太根本无力支出,一怒之下将二女儿给告了,要求退还房产,并退回63000元的管理费。
可在庭审时,二女儿却狡辩称,这是母亲的无偿赠与,而且过户已经完成了,不应该归还。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老太把房产过户给二女儿,是有一个明确的前提,二女儿必须要承担杨老太的生活照料、经济供养以及精神慰藉等义务。
可是在过户之后,二女儿并没有持续妥善的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杨老太被迫入住养老院,杨老太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杨老太把全部的身家压到了一个女儿身上,换来的是一句口头承诺,结果最后才发现自己手里什么都没了。
不得不说,二女儿这波操作,算盘打得可真溜。等房子到手了,房本上也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如何赡养自己就说了算了。
可能在她看来,只要过完户,房子就是她的,可她终究是忽略了,法律也是讲人情的。
一个母亲能把10个孩子养大,10个孩子不一定能把一个母亲养老。这话虽然说起来有些无情,可现实生活当中却普遍存在。
赡养的标准全看子女的良心,亲情在百万房产面前,根本经不起任何的考验。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