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发现丈夫与陌生女子当街搂抱,气得要离婚。丈夫为了恶心女子,将孩子强行带走,只偶尔让母子视频相见。后经多次协商,女子才能在周末与儿子相见。为了夺回儿子抚养权,女子怒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要求丈夫支付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要求丈夫支付20万元的出轨过错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邹某与丈夫杨某是在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迎来儿子杨某晨。
在孩子出生之后,邹某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家庭,长期在家照料孩子的吃喝起居,牺牲了自己的职场发展机会,可她并不后悔。
杨某则十分潇洒,在外面找了个女人,甚至多次在大街上搂抱。同时杨某多次给这名女子转账520元、1314元。
日子一天天过去,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变淡,矛盾不断堆积。2023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分居初期,杨某晨一直跟着邹某生活。
同年9月的一次家庭聚餐结束之后,矛盾彻底爆发。杨某在未征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儿子强行带走。之后他刻意隐瞒儿子的居住地点,甚至不让儿子回到原先的幼儿园读书。
邹某陷入煎熬,想见儿子变得十分艰难。经过反复沟通,她只能依靠视频通话看看孩子,只有部分周末时间,才能和儿子短暂相处。
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提出多项诉求:
第一,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获得儿子的直接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第三,因为多年来自己一直承担主要家庭抚育工作,所以应当补偿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第四,杨某存在婚内不忠行为,应当赔偿20万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邹某的起诉,杨某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说辞。他辩称自己自主创业,经济条件占优,时间也相对自由,更适合抚养孩子。
而邹某是分居之后才重新工作,收入并不稳定,更何况孩子已经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对于婚内不忠的指控,杨某全盘否认,认为夫妻分开只是性格不合,自己不存在婚姻过错,拒绝赔偿。
至于那些转账记录,杨某主张是发的工资。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针对杨某辩解这些转账记录属于员工工资,完全不予认可。再结合邹某提交的照片和视频,记录了杨某在婚内与陌生女子有搂抱行为,故推定杨某确实婚内出轨了。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杨某婚内出轨,即是重大过错,既然如此,邹某就有权要求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酌定杨某应当支付邹某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邹某生下儿子后便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务,理应获得一定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邹某是为了家庭放弃职业发展,这对未来再求职会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酌情判定由杨某支付邹某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第三,抚养权的归属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第3、4项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杨某自主创业成功后,应酬变多,经常凌晨出去或回家,其本人也承认会经常去打麻将,日常陪伴儿子的时间本就不足。
在儿子被杨某抢夺之前,二人虽然分居,但邹某从来没有阻拦过杨某去看望儿子。
可杨某强行带走儿子之后,却刻意阻拦邹某母子相见。4岁的孩子正极度依赖母亲,强行分离极易造成心理伤害。
虽然杨某比邹某更有经济实力抚养儿子,但经济条件并不是抚养权唯一评判标准。
邹某的父母均同意帮忙搭把手带娃,其具备了抚养儿子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儿子杨某晨由邹某抚养,但杨某每个月需要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同时杨某需支付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最后,在现实当中,不少离婚夫妻会把孩子当成互相博弈报复的筹码,全然无视孩子本身的感受。要知道婚姻可以结束,但亲子关系不该沦为双方泄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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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