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女教师怀着身孕,一直照常认真上班。然而,学校领导突然口头通知她第二天不用再来了。女子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因为怀孕被针对了,只能无奈曝光经历求助。但是学校那边又说,她的劳动关系还在,并没有正式辞退,只是双方存在劳动纠纷,正在协商。
这位女教师,肚子里怀着宝宝,每天一边扛着孕期的各种不舒服,一边按时备课上课,但从来没有想着要特殊照顾啥的。
10月8号那天,学校工会主席找到她,直接口头通知,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再来上班了。
在没有盖公章的辞退通知的情况下,就凭着一句话,让她先回家。
女教师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因为自己怀孕了,学校不想留她?
自己怀着孕,这份工作是一份稳定的收入,突然这样被通知回家,以后生计,产检,生孩子的开销全都没了着落。
她反复琢磨这件事,法律明明都说,怀着孕的女职工不能随便被辞退。
她把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想把这件事说出来,也说了自己发现的其他问题,希望有人能帮她评评理。
可后面当地人社部门的回应,又和她感受到的情况不一样。
核查之后说,她的劳动关系还挂在学校,不算正式辞退,双方只是存在劳动纠纷,学校还通知过她回去上课,现在正在协商。
这话落在她耳朵里,滋味很难受。在她的感受里,领导亲口叫她不用上班,不让她进课堂,这不就是变相辞退吗?
可站在学校这边,没有出具书面解聘文件,劳动关系没解除,对外就不算辞退。
这种口头劝退,不让上岗,直接卡在一个模糊的地带。
她现在也很纠结。回去上课吧,经过这件事,氛围已经很尴尬,心里有疙瘩,也担心之后学校会不会找别的理由为难她。
不回去,又怕最后被认定成旷工,反而自己理亏。她心里清楚,三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但保护不是自动生效的,得自己拿出证据,可口头通知最难留证据,当时没录音,没书面回执,举证起来特别费劲。
其实,用人单位想要处理员工,该走流程就走流程,拿得出实打实的理由和书面材料才行,不是口头一句话就能搞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怀孕的女职工,单位不能拿人员富余,不能胜任工作这类理由辞退她。但口头说不让上班,不算法律上正式解除合同,这也是这次纠纷的卡点。
老师要是遇到这种口头劝退,一定要留好录音,聊天记录当证据。真要是单纯因为怀孕逼她走,就属于违法,她可以仲裁维权,要求回去上班或者拿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6-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