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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广东江门,某学校有几个学生老拿“上厕所”当借口溜出教室躲晚自习,班主

“离大谱!”广东江门,某学校有几个学生老拿“上厕所”当借口溜出教室躲晚自习,班主任谈过多次,收效不大。于是,班里出现盖着章的小条:写着学生姓名、班级和班主任,一个月10张。这事被拍上网,不少人以为全校如厕都要条子。事后,教育局说明:条子只发给个别反复违纪的学生,不是人人有份;学校也说拉肚子等急事会酌情处理。教育局已督促学校改进沟通和教育方式。说到底,纪律要管,但“三急”不能被一张纸卡死。
 
10月17日那天,一段短视频开始在社交平台上流传,画面不大清晰,但内容一目了然:一张巴掌大小的纸条,上面整整齐齐印着几栏信息,学生姓名、班主任姓名、班级,最底下还盖着一个红彤彤的章。
 
视频里有人拿着它晃了晃,配的话不多,意思很明白:晚自习上厕所,得凭这个"放行条",一个月就10张。
 
评论区第一波反应出奇一致:“上个厕所还要审批?”“这是学校还是监狱?”
 
事情闹大之后,广东实验中学附属江门学校先给出了回应,称这所学校晚自习从晚上7点排到10点20分,中间安排了两次休息,每次10分钟。
 
也就是说,学生并不是被按在座位上三个半小时动弹不得,中间有两次正经去洗手间的时间窗口。
 
那为什么还会有“放行条”这回事?
 
蓬江区教育局10月19日的调查通报把来龙去脉说清楚了。事情出在高一年级12班。这个班里,有几个学生摸清了规律,晚自习期间举手说“老师我想上厕所”,出去之后迟迟不回来,有的在走廊晃悠,有的干脆溜到其他地方去。
 
一次两次,班主任老陈(化名)没多想,批了。三次五次,他开始留意。后来发现,这几个学生几乎天天“上厕所”,频率高得不正常,回来时脸上没有半点着急的样子,反倒带着一种“又溜了一趟”的得意。
 
老陈不是没管。他找这几个学生谈过话,在班里也点过名批评,该说的道理都说了。但效果不大。你今天说了,明天照旧。
 
晚自习的纪律被搅得一塌糊涂,有人出去了,留在教室里的学生也开始交头接耳:“他怎么又去了?”“我也想去。”
 
老陈想了个办法:既然你拿上厕所当挡箭牌,那行,给你发“放行条”。想去?拿条来。一个月10张,用完了自己掂量。
 
他想的大概是,这个办法或许很“笨”,但好用就行。
 
问题是,这件事被传出来了,有人把放行条拍了张照,发到了网上。
 
视频一上网,信息就变形了。原本是“一个班里针对几个人的管理措施”,到了短视频平台上,变成了“这所学校晚自习上厕所要放行条”。
 
教育局的调查还原了真相。校方也表态,如果遇到拉肚子等突发情况,会酌情处理,不会死卡那10张条。
 
但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光靠“澄清”已经不够了。教育局在通报里明确说了:已督促学校进一步强化班主任业务培训,优化教育引导方式,提升沟通教育技巧。
 
说白了就是,办法可以想,但不能这么个想法。
 
有网友说,老师也不容易,几个学生老借上厕所溜出去,不管的话晚自习还怎么上?发条子起码能盯住人,总比放任强。
 
另有网友说,上厕所是生理需求,限10张太离谱了,万一真拉肚子还得先算额度?只发给几个学生,全班都知道谁拿了条,这不是贴标签吗?
 
从法律上看,《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日常秩序有管理权,以《教师法》也明确教师也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
 
但管理权不是无限的,尤其是涉及学生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和正常生理需求时,措施要合法、合理、必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也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健康权,第一千零一十一条涉及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如厕属于基本生理需求,与健康权直接相关。学校管理措施如果客观上让学生不敢或不能及时如厕,就可能触碰健康权保护的底线。
 
本案中“拉肚子会酌情处理”的表述,说明学校自己也意识到不能一刀切,但“酌情”如果没有明确规则和畅通渠道,执行中就容易走样。
 
同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列举了一般教育惩戒方式,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课后教导等。
 
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歧视性言行、因个人情绪选择性惩戒等七类不当行为。
 
“放行条”虽然不在该规则列举的惩戒方式之中,且老师的目的为了限制个别学生逃学,但惩戒可以,不能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得留下紧急通道。
 
此外,虽然措施针对个别学生,但“个别化”也有两面:用得好是因材施教、对症下药;用不好就是当众标记。盖章、写名字、限数量的条子,如果在班级里公开流转,被发条的学生很容易被同学另眼相看,要避免让管理手段变成对学生的负面标识。
 
事实上,管纪律和顾生理,从来不是二选一,关键是把边界划在明处,把话说在前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