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怀孕七个月,通过菜鸟裹裹下单圆通寄发票,快递员说发票不能寄、线上取消不了,让她打客服。她打过去只问了句“为啥不能寄”,没多久快递员就上门质问她是不是投诉了,带着哭腔说这一投诉要罚400元。女子反复解释没投诉,最后报警。当晚她腹部发紧,急诊诊断先兆流产。圆通随后道歉,承认加盟网点给快递员传错了信息;网点称客户进线咨询会生成投诉工单、一条罚100元,总部又否认“进线就算投诉”。一通咨询电话,怎么就变成了投诉?这里头的弯弯绕,真该好好捋捋。
据悉,刘女士怀孕快三十周了,住在余杭仁和,走路已经有点笨重。
10月9日那天,她翻出几张纸质发票想寄出去,就在菜鸟裹裹上叫了圆通。
单下了,人也来了,可快递员一看东西就摇头,说发票现在走不了,单子已经在系统里点了“取件”,网上撤不掉,得打电话找客服取消。
刘女士就打了圆通客服电话,她没发火,也没说谁不好,就是问了一嘴现在发票为啥寄不了。客服那边也正常,回了一句“那您换一家试试”,通话就结束了。
可没过多久,门外响起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刘女士从猫眼看到门外站着那个快递员,就是刚才来过的罗师傅。
门一开,对方劈头就问:“你投诉我干什么?”。
刘女士愣住了:“我没投诉啊。只是打电话问了一下发票能不能寄。”
罗师傅不信。他说系统里已经有工单了,说他态度有问题,这一条下去要扣四百块,等于一天白跑。
他说话声音发颤,眼眶红红的,反复说“我一天就挣这么多”“你取消就行了”。
刘女士说我就问了句发票的事,客服让我换一家,我连投诉按钮都没点过。但罗师傅听不进去。楼道里后来站了小区保安,刘女士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罗师傅才走。
当天夜里,刘女士觉得肚子发紧发硬,去医院挂了急诊。诊断结果是先兆流产,医生让回家躺着,少动少受刺激。
后来她找圆通要说法,看到对方内部系统里那张工单,分类写的是“业务员服务态度”。但菜鸟裹裹那边查了,她确实没有提交过任何投诉。
也就是说,她那通“问问为啥不能寄”的电话,到了网点那边变成了“客户投诉快递员态度差”。
记者去问圆通余杭分公司的客服主管,对方承认他们那边的系统里,客户只要打进电话来就会生成工单,这种工单算投诉,每一条罚一百块。而且网点自己撤不了,只能往上报申诉。
罗师傅后来不愿意跟记者聊,只说等发工资的时候罚款就扣了。
圆通总部的人工客服则否认了“报单号就算投诉”的说法。但底下网点主管接受采访时又提醒记者,说你给总部报了单号就容易出工单。前后说法对不上。
事情闹大之后,圆通在10月19日深夜发了正式回应,核心意思是:网点传错信息致快递员误以为被罚上门,快递员将重新培训并调离。对于“进线就算投诉”“一条罚一百”的说法,公司说不实。
目前,双方谈的结果是,圆通出五百,网点主管自己再掏五百,快递员调离刘女士所在片区。
有网友说,快递员挣得少,400元罚款要命,网点传错信息让他上头,但再急不能冲孕妇。
另有网友质疑,网点称“进线就成投诉、一条罚100”,总部却说咨询不算投诉,两套说法对不上,分明拿罚款往下压。
在法律上,快递员和刘女士的冲突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快递员不问清楚缘由上门质问刘女士肯定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受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列为侵害隐私的行为方式。
罗师傅在刘女士已否认投诉的情况下仍上门纠缠、言语过激,侵扰性质是明显的,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他未经核实就兴师问罪,主观有过错,客观上刘女士当晚急诊诊断先兆流产,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
若损害严重,刘女士还可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加盟网点责任也逃不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罗师傅上门起因是订单取消、自认被罚,与工作直接相关,网点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外担责。何况圆通声明承认是网点“传导了错误信息”才导致快递员误判,网点既是用人单位又是错误信息源头,过错更重,担责是必然的。
此外,“咨询变投诉”的考核规则不合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圆通的扣罚制度如制定合法,则按制度扣罚款一般问题不大,但把客户正常咨询自动归为投诉并罚款,显然不合理,且很难说有造成损失,合法性存疑,对于罗师傅而言,如被罚款,或可仲裁或诉讼维权。
说到底,企业内部怎么考核员工是自己的事,但不能让这个考核变成悬在客户头上的刀。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