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公众有个非常强烈的疑问: 如果江歌是见义勇为,这种英勇事件不该广为宣传吗?为什么江女士申请了卷宗保密?她的申请动机是什么?究竟掩盖了哪些秘密?
1️⃣ 法꯭律꯭允꯭许꯭非꯭性꯭侵꯭案꯭保꯭密꯭的꯭原꯭因꯭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0条之2规定的被害人特定事项秘匿制度,并非性犯罪专属。该条款明确,即使不是性犯罪,若公开被害人信息可能导致其亲属身体或财产受害,或产生显著不安、困惑,法院也可决定不公开。如果江歌案以保护遗属安全为由申请秘匿,在法律程序上是可能成立的。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3条,原则上案件终局后“任何人”都可阅览诉讼记录。但同条第2款设定了关键例外:对于“禁止公开辩论的案件”(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诉讼记录“除非是诉讼相关人员,或阅览具有正当理由并特别获得诉讼记录保管人许可的人,否则不得阅览”。
《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辩论公开被禁止的案件”的记录,保管检察官原则上不得准许阅览,除非请求者是诉讼关系人或有正当理由。这就意味着,一旦案件被归类为“不公开审理”,判决后的阅卷大门对普通公众乃至大部分第三方就基本关闭了。
江女士申请卷宗保密的法律效果,是限制了公众(而非诉讼当事人)在判决后对完整卷宗进行常规、无差别的例行查阅,将材料获取变成了需要单独争取的例外。判决后想要查阅完整卷宗,就必须获得保管方(检察厅)的特别许可,而这并不容易获得。
刘鑫不是日本刑案的诉讼关系人,正常途径本就难以阅卷。她能拿到部分卷宗,是通过向东京地方检察厅单独申请获得的“破例”结果。这些证据经过了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的公证认证,二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了确认。
于是,公众看到的,始终是双方各自筛选、主张的“部分卷宗”,而完整卷宗在保密申请下,依然不向公众开放。 这种程序上的分割与不透明,才是猜疑持续存在的土壤。【说明】
日本《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第4条第1项:案件终局后的诉讼记录,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阅览。保管检察官在收到阅览请求时,应当允许阅览保管记录。《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项:案件终结后,任何人都可以阅览诉讼记录;但书则规定:对诉讼记录的保存,或对法院、检察厅事务造成妨碍的,不在此列。
被害人特定事项秘匿制度在设计上就对性犯罪有明确倾斜。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0条之2,性犯罪(如强制性交等罪、强制猥亵罪等)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在公开法庭上不公开其姓名、住址等能特定其身份的信息。性犯罪受害者虽有权申请,但批准与否取决于法院对具体案情和风险的判断,实际获批的数量,会远低于这个总数。
2017年日本性犯罪中,强制性交等的认知件数为1,109件,强制猥亵为5,809件。 而根据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引用的最高裁事务总局资料,在通常第一审终局事件中,法院作出“被害者特定事项秘匿决定”的被害者人数(延べ数)2017年(平成29年):2,844人。相当于全年刑事案件总数:915,042件(警察厅“刑法犯认知件数”的确定值),占比约0.31%。但须注意,这是“秘匿被害者人次”与“刑事案件件数”的跨口径粗略参照,不能直接等同于“申请获批率”;不过仍可说明,该项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并非普遍。
2️⃣ 制꯭度꯭不꯭罕꯭见꯭,꯭具꯭体꯭操꯭作꯭引꯭发꯭“꯭闭꯭塞꯭”꯭批꯭评꯭
虽然被害人特定事项秘匿制度本身在日本并非极端罕见,但江歌案的争议不仅在于“有人申请了保密”,还在于日本刑事审判中证据展示对旁听席的系统性封闭,在这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以一种格外刺眼的方式呈现了出来。
2017年江歌案庭审在旁听名额分配和证据展示方式上,严格程度确实罕见。
首先是名额设置,开庭第一天,超过200人排队竞争仅有的31个旁听名额。
其次法庭严禁拍照、录像,旁听者只能携带纸笔。因此,当时出现了“澎湃新闻记者庭审现场手绘”的报道方式,用以向公众传递法庭内的场景信息。
再次,旁听席难以查看证据:日本的证据隔离包括法庭内虽有电视屏幕,但面向旁听席的大屏幕经常是关闭的。甚至可以物理遮蔽:法庭可设置高约2米的遮板(“ついたて”),直接挡住旁听席看向证人席的视线,刘鑫以视频方式作证时,画面只有法官和检方的电脑屏幕能看到,旁听席只能听到声音。
2017年,采用证人遮蔽措施的总人数:1,105人(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证人)。225人使用了“视频链接”作证,相对于全年915,042件刑事案件,占比约为0.12%。
法制记者江川绍子批评的正是这一层面,她的立场是司法信息应尽可能向国民公开。
3️⃣核心质疑:动机究竟是什么?
如果刘鑫推人挡刀、锁门等事实存在,那对刘鑫不利,为何江女士还要阻断卷宗?
换个角度:若卷宗中含有足以颠覆“见义勇为”叙事、对江歌极为不利的内容,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断是——江女士会极力避免这些材料进入后续的中国民事诉讼。她保密的动机指向的是切断刘鑫(及公众)对原始材料的获取渠道,在后续民事追责中保住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解释权。它的核心功能是程序性的:在日本刑事程序对关键细节“未明确认定”、且存在不利单方供述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信息的后续流向,来维护一个已经在舆论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叙事版本。它锁住的是公众和对方对完整原始材料进行独立解读的可能性,从而让“毒闺蜜”的解释权得以在司法结论的留白处继续存续。
这就指向了江歌案舆论争议中两个最核心的“事实暗区”——推人挡刀和十万日元。舆论场中围绕“敲诈”的猜疑,其根源不在于证据本身,而在于日本刑事卷宗不公开所留下的信息真空。当公众无法亲自核验原始材料时,任何单方叙事(无论是“毒闺蜜”还是“敲诈”)都难以被彻底证伪或证实。
江女士一方在早期确实主导了“毒闺蜜”的舆论叙事,舆论从2016年起就形成了“刘鑫害死江歌”的结论。而其率先提交的筛选过的卷宗片段,客观上构建了一个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版本”。申请秘匿,客观上阻止了公众和刘鑫轻易获取完整原卷。由于卷宗不公开,江女士也无需就“为何不公布这部分内容”持续进行解释,从而将这场可能动摇“见义勇为”纯粹性的讨论,隔绝在了法律程序已经否定的安全区内。
刘鑫方后来“破例”调取数百页原始卷宗并指控对方“剪辑篡改”,正是为了争夺对同一批材料的解释权。但根据这部分卷宗,仅有推人挡刀说法被日本判决和中国法院一致否定。锁门和十万日元,仍是争论的焦点。
可以说,江女士申请秘匿的客观效果,是她此前提供的卷宗片段是否经过筛选,以及这些删减是否实质性改变了案件关键情节的认定,难以被公众独立核验。
江川绍子等记者批评的“庭审闭塞”,与秘匿决定对卷宗阅览的限制,共同造成了一个局面:日本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是清晰的,但通往这个事实的部分关键证据链,公众甚至中国法庭都无法亲手查验。
无论动机为何,程序上的不透明本身,就在持续制造猜疑的空间。当公众无法亲手查阅原始卷宗时,“里面藏着什么”这个问题就永远无法被法律文件本身所关闭。
公众感受到的那种“共识被灌输、质疑被压制”的氛围,其根源之一,正在于此。
动机可以有多重解释,但程序不透明所带来的信任赤字,是客观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