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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男子将闲置的房子租了出去,一开始每月用水量也就20来吨,一切都是正常的

湖南长沙,男子将闲置的房子租了出去,一开始每月用水量也就20来吨,一切都是正常的。可突然用水量增加到125吨,接下来7个月,总用水量达到了855吨,物业通知男子要补缴3000多水费,男子才知道此事。后物业说是男子家净水器排污管道漏水,他们没及时提醒业主,存在疏忽,愿意象征性承担10%的费用,补偿男子300元。可男子接受不了:物业每个月都要上门抄表,自己就充了200元水费,可面对异常用水,物业一个提醒都没有,物业应该担责。

2025年下半年,李先生把自己的房子租了出去,租客住进去的前面2个月,家里用水都挺正常的,10月份用了7吨水,11月用了22吨水,跟普通家庭用水量差不多。

可到了12月份就不正常了,用水量达到125吨,之后的几个月也是居高不下。

2026年1月150吨,2月123吨,3月到6月,也是70-100吨左右,这7个月的时间,产生了855吨用水,平均每天要用4、5吨水。

李先生家装的是预付费水表,他往卡里充200元水费,用完应该就直接停水了,可这7个多月的时间,水哗啦啦地流,卡里的钱应该早就用完了,早就应该停水了,可他从未收到过物业的欠费通知。

物业每个月也会派人上门抄表,可整整7个月,都没人跟他说一句“用水异常”,直到2026年6月,才突然找上门,说他家用了800多吨谁,要他补缴3043.8元水费。

之后,物业派了维修师傅到李先生家查看,说是李先生家净水器的排污管漏了。

李先生接受不了这个说法,在他看来,自己家净水器的排污管就筷子粗细,一天也跑不了4、5吨水。

他认为这个事情物业是有责任的,自己往水卡充钱,用完就应该停水了,可物业没停水,也没通知他欠费了,所以对于这3000多水费,他是不认可的。

物业承认他们存在疏忽,但是确实是李先生家净水器漏水的缘故导致的,后来师傅把净水器修好后,李先生家用水量就掉到了37吨、19吨,恢复正常了。

一般家庭用水量二三十吨是正常的,到了四五十吨就有点异常的,应该反馈的,可师傅没反馈,也没及时提醒业主,才跑出来这么高的用水量。

但是在他们看来,水表是李先生家独用的,户内的设备漏水本来就不归物业管,他们只负责公共区域的维护,物业没及时提醒,他们愿意象征性承担10%的费用,给李先生出300元补缴款,其他的李先生自己出。

对于这个解决方案,李先生无法接受。

李先生认为物业没及时通知、提醒,存在过错,这笔费用应该物业来承担。

物业却认为这是业主自己屋内的设备出现了问题,他们存在疏忽,可以承担10%的责任,其余部分业主应自行承担责任。

这3000多水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李先生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户内的净水器等附属设施负有法定的维修、管理义务,因设施故障导致漏水产生的水费,产权人需承担基础责任。

租户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日常居住过程中应当发现用水异常、漏水等情况。

若明知净水器漏水却未及时通知房东维修,导致损失持续扩大,需就扩大的损失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若租户完全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作为抄表方,连续7个月发现李先生家用水量远超正常标准,却未向业主预警,也未按预付费水表规则及时采取停水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水费存在明显过错,不能仅以“户内设施不归物业管”为由完全免责。

《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李先生、租户以及物业三方,可以按照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分摊这3000多的水费。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长沙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