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女子因车祸去世后,其8旬父母获得7万元赔偿金,但只用了10年就用完了。没有生活来源的二老,再次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再支付5年的生活费。但肇事司机却不愿承担,认为之前已经一次性赔完了,这都过去10年了,凭什么再赔?法院这样判!
2016年1月,女子项某兰遭遇交通事故,被周某驾驶的车辆撞飞,不幸当场离世。
当时项某兰的父亲项某、母亲刘某都已经80岁,身体衰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别的收入来源。原本想要靠着女儿养老,可女儿这一走,让二老无人照料了。
事故发生之后,两位老人向肇事司机周某以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两位老人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7万余元。
之后,两位老人一直省吃俭用,将这笔赔偿金一直用了10年。可赔偿金消耗殆尽,两位老人依旧健在,但依旧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存陷入困境。
走投无路之下,两位老人再次走进法院,再次起诉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希望对方再承担5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晚年基本生活。
面对这二次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认为10年前这起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老人已经获得赔偿,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项某夫妇在10年前状告周某和保险公司,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等7万元,如今再次起诉,的确有点像重复起诉。
但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里的5年,属于定型化计算标准,只是法院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等于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到此一刀切断。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弥补亲属因为受害人死亡丧失的生活供养,不是买断老人剩下全部寿命的生存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认为,本案第一次诉讼解决的是事故发生后5年的生活损失。5年期限届满后,老人依然无收入来源,无法生存,这属于判决之后新产生的客观事实。
前后两次主张的是两段不同时间段的生活开支,诉求并不重合,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继续向两位老人支付7.6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目前,这份判决正式生效。
也许还是有人不理解为何5年后,仍能再次起诉索赔?
其实法条写的5年,是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核算设置的计算标尺,绝不是高龄受害者的“生命保质期”。
如果机械死板套用条文,就会出现荒唐局面:在老人活过赔偿年限后,就要自生自灭了。
可现实中,子女遇难离世,对于老人来说,是毁灭性打击。倘若赔偿到期之后,老人健在却断了经济保障,等于让侵权伤害的后遗症无限延续。
因此,本案就是在提醒大家,赔偿不是一锤子买卖,损害带来的生存困境延续多久,符合条件的救济就应当保持多久。
当然,这并不代表老人就可以无限次无休止索要赔偿。
老人再次申请赔偿必须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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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阜阳公众网 2026-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