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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犯罪!”广州,一男子的车在某充电站正插着充电枪,旁边一辆面包车“哐”地甩开

“这是犯罪!”广州,一男子的车在某充电站正插着充电枪,旁边一辆面包车“哐”地甩开车门,直接怼出个凹坑带掉漆。男子没吵,就让对方走保险。结果这司机一听要报保险,脸当场就拉下来,二话不说上车,倒到路沿边,打方向对准刚才蹭过的位置,一脚油门又撞了上去!撞完淡定下车,连看都不看,掏出手机就打给保险公司。男子全程冷静报警,定损两万三。案发后,警方先是行政立案,后转刑事立案,对方家属托警方求谅解,男子坚决不原谅。网友直呼:开门甩猛了是小错,故意再撞就是犯法。

10月16日凌晨,金先生把车开进充电站,插好枪,靠在驾驶座上刷手机等电满。旁边车位空着,没多久开来一辆旧面包,停得不算歪,但离金先生的车挺近。

“咔——哐!”一声闷响。

面包车门被车主一把推开,角度差不多九十度,门边直接啃上金先生右前门。

金先生的车明显晃了一下,他立马下车看:右前门一个浅凹点,车漆挂出几道白印,A柱附近也有蹭痕。

开门的是个四十来岁男人,穿拖鞋,手里还攥着半瓶水。

金先生指给他看:“你这开门太猛了,把我车磕了。”

对方瞟了一眼,眼皮一抬:“这伤啊,他车原来就有,不是我弄的。”

金先生没吵,指着自己车门上的凹痕说:“你把你门全打开,对一对高度、对一对位置,看看是不是跟你门边角一个地方?”

面包车司机照做,痕迹对上了,嘴上却还硬:“我之前被别个撞了,懒得修,反正也不是大钱。”

金先生不想扯皮,摆摆手:“行,不吵,报保险,让定损员和交警说。”

就这一句“报保险”,对方脸色变了。他凑过来,压低声音:“兄弟,这点小伤,我直接给你点钱行不行,别走保险,走保险我明年贵好多。”

金先生摇头:“你撞的我车,走正常程序,该多少是多少。”

接下来的一幕,金先生说“这辈子都没见过这么拧的”。

面包车司机没再啰嗦,转身上车,把车倒到后面路沿边,打一把方向,车头斜对着金先生右前门那块刚被蹭过的地方。

金先生还没反应过来,面包车“轰”地一声加速,笔直冲了上来。

面包车停住后,司机从副驾那边推门下来,连车都不看,掏出手机就拨:“喂,保险公司吗?我撞到旁边车了……”

动作顺得像排练过。

金先生反倒特别冷静,站那儿没骂,直接打110:“有人故意开车撞我车,不是交通事故,是蓄意损毁。”

警方来了,先看监控,又问双方,认为有故意损毁财物重大嫌疑,因车辆具体损失还没定,先按行政案件受立案。

后来金先生去4S店定损:右前A柱、前杠、右前门多处受损,维修费合计23391元。

过了几天,警方打电话,说对方家属想谈谅解,问金先生“能不能少说两句、签个字、不追究”。

金先生回得干脆:“不签。车变事故车了,性质也变了,我不是为那两万块怄气,是为这股‘我不爽我就再撞一次’的劲。”

到10月20日,金先生说案子已经刑事立案。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

有人说,开门不小心剐一下,走保险就完了,非要再撞一次,这不是把小事往大里推吗?支持车主依法处理,不谅解也正常。

这起案子,争的不是“谁嗓门大”,而是看第一次开门剐蹭到第二次驾车撞击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标准。

本案4S店维修估价是23391元,虽然估价单不等于司法鉴定意见,但初步判断远超出数额较大标准。

当然,刑事上还要分清哪些损失是第二次撞击造成的,哪些是第一次剐蹭甚至旧伤,不能一锅算。

主观故意是另一个关键。监控拍到面包车倒车、打方向、加速,撞完从副驾驶下来直接打电话,没查看情况,这些是间接证据,能往“故意”上推;但碰撞瞬间被其他车辆挡住,没拍全。还要结合双方陈述、车辆痕迹、行车记录仪综合判断,不能光凭一段不完整的视频下结论。

程序上,警方先以行政案件立案,后来刑事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逻辑。先行政后刑事,往往是因为一开始损失没定、证据没齐,不等于前面处理错了。

对金先生来说,刑事立案后可以关注两件事:一是损失鉴定,二是能否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肇事方家属托民警联系金先生,希望取得谅解,金先生没同意,这是他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刑事和解。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如果最终可能判三年以下,理论上存在和解空间。但和解要自愿、合法,不是强迫出来的。金先生拒绝谅解,不影响他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保险这边也有红线。若认定故意制造事故,依《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想按普通事故走保险可能行不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