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这都不死刑立即执行?”广东湛江,男子与同伙抢劫了75万元后,为防止同伙揭发自己

“这都不死刑立即执行?”广东湛江,男子与同伙抢劫了75万元后,为防止同伙揭发自己,便持刀将同伙杀害抛尸枯井。之后,男子改名换姓到外地经商20多年。案发后,男子被判了死缓,但同伙家属不认可,坚持要求判死刑,为此申请了抗诉。

时间回到2001年,郑某得知自己表弟做虾生意,经常携带大额现金在两地往返。他找到好友陈某文,二人一拍即合,打起了这笔销货款的主意。

之后,陈某文又陆续找来另外三名男子,五个人凑在一起详细谋划抢劫。陈某文为此准备好了作案工具。2001年10月24日夜里,三名同伙出手,一举抢走75万余元的购虾款。

郑某表弟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很快便追回了大部分赃款,同时参与动手抢劫的3个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文虽然被刑事拘留,但最终没有被起诉,仅处以1年9个月劳动教养。郑某则四处躲藏,始终没有落网。

在抢劫风波过后,四处躲避的郑某多次找陈某文要钱。陈某文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他怕郑某哪天把自己参与抢劫的事情全盘抖出来。

在一次次给钱后,陈某文萌生了杀人灭口的歹念。

2005年,陈某文提前找朋友帮忙踩点,物色一处荒郊废弃枯井,打算事后用来藏匿尸体。

4月28日晚上,他约郑某一同吃饭,饭后开车把对方带到枯井附近的草丛。

在偏僻野外,陈某文持刀行凶,夺走郑某生命。夜色昏暗,杂草丛生,他一时间找不到提前看好的枯井位置,又把朋友蔡某友叫来现场。两人合力,将郑某的尸体推入5米深的枯井当中。

郑某的家人发现联系不上郑某,便向陈某文打听消息,但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线索,只得报警求助。

直到2010年,当地村庄开展环境整治,工人们清理枯井时,挖出了人骨,还有棉被、手机、烟盒等杂物。

法医判断死者大概率遭锐器伤害失血死亡,但受限于当年技术条件,始终没能确认骸骨是谁的,郑某的家人也不知道枯井挖出尸骨这件事。

另一边,陈某文早已开始逃亡,依靠朋友帮忙,他拿到了虚假户籍,改换姓名后迁移到昆明定居经商。靠着全新身份,他在云南正常工作生活,平安度过漫长岁月。

2024年12月,郑某妻子重新报案,公安机关重启调查,通过技术比对,确认枯井内遗骸正是失踪近20年的郑某。

2025年初,警方分别在昆明抓获陈某文、蔡某友,这桩尘封20年的案件终于浮出水面。

从陈某文的行为来看,他犯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理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数额巨大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当中,陈某文属于抢劫罪的共犯,他参与策划、提供作案工具,涉案金额7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法院酌情判决其无期徒刑。

其次,陈某文为掩盖抢劫罪行,提前踩点准备抛尸地点,有预谋实施杀人,事后抛尸枯井,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该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则,判处陈某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但是郑某的家属不服,认为陈某文是有预谋的灭口犯罪,主观恶性极大,作案之后毁尸灭迹,漂白身份潜逃20年,到案之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态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郑某家属已经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希望检察院能够启动抗诉程序。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少人认为应该判处死刑。抢劫罪本就已经是重罪,还加上故意杀人罪,性质更加恶劣,不死刑难以服众。

目前,仅仅是一审判决死缓,后面还有抗诉,或者上诉,所以郑某的家属还有等到改判的机会。

那么站在您的角度,结合本案全部情节,您觉得一审死缓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