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对越来越多的外部制裁、封锁和限制,正把过去设防很少的技术出口政策和思路快速补齐,10月19日,中国接连公布多项出口管制新措施,涉及无人机、盾构机、挖泥船等领域
几类看似毫不相干的产品被放在同一天调整,背后却有一个共同点:一些设备的价值不只在于卖出去能赚多少钱,还在于它掌握着怎样的技术、具备什么性能,以及最终会被谁使用。中国正在把这些过去容易被忽视的环节纳入更加细致的管理。
就在三天前,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增加40项技术,涉及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
其中14项拟禁止出口,26项拟限制出口。征求意见截至11月15日,因此目前仍应将其视为修订方案,而不是已经正式生效的最终目录。
这次调整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在新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前,相关技术出口已经需要按照公告办理登记。登记不仅涉及把技术所有权转让给境外主体,还包括授权境外使用技术,以及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等情形。
也就是说,管理范围不再只盯着装箱出海的商品,技术许可和权属变化同样需要考虑。为什么连技术转让也要管?
因为一件商品卖出去,交易通常有明确的数量和交付记录;一套生产工艺、一项核心算法或一份关键技术资料转移出去,对方却可能据此建立自己的生产和研发能力。产品可以卖完,技术能力一旦扩散,影响往往持续多年。
这正是技术出口管理与普通商品贸易的重要区别。人工智能是此次拟调整内容最多的领域,23项相关技术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等方面,其中包括人工智能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技术。
商务部指出,这类能力如果被恶意使用,可能危及重要信息系统。管理重点因而是具有特定风险的技术,而不是把整个人工智能行业都划入禁区。
按照商务部的解释,限制类技术在境外进行本地化部署,可能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通过API调用、手机应用、网页交互或软件服务平台提供模型能力,则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已经通过开源或学术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也拟排除在此次管理之外。
技术转让与使用服务之间的区别,由此变得更加清楚。生物医药和光伏领域的调整,同样围绕具体技术展开。
生物医药涉及病原微生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等方向;光伏则涉及多晶硅、硅片和电池制造技术,部分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设备也在范围之内。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药物研发、太阳能组件和生产设备都受到限制。
具体是否纳入管理,仍要看技术类别、指标以及公告规定的适用条件。10月19日公布的无人机新规,体现了这种按性能划定范围的思路。
受管制对象包括达到特定续航、航程或飞行能力指标的无人机,以及部分自动驾驶仪、发动机、通信设备、导航和飞行控制技术。新规定于11月18日起实施,公告还明确,专为娱乐或竞赛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在相关条款内。
因此,不能把此次调整简单理解成所有民用无人机都不能出口。盾构机的情况也类似,10月19日公布的第50号公告,对特定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专用关键部件及相关再制造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同时涉及达到规定性能指标的步履式挖掘机和高原型湿喷机。
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实施,并对不同出口目的地设置相应要求。这里管的不是整个工程机械行业,而是公告明确列出的设备和技术。
挖泥船相关物项也在同日调整之列。新规针对达到规定尺寸和性能指标的泥泵、耙头、绞刀等物项,要求出口经营者依法申请许可。
比如,相关泥泵的吸口内径达到0.55米及以上、转速符合公告规定时,才涉及对应条款。把指标写清楚,意味着企业不能仅凭商品名称判断能否出口,还需要核对真实参数和具体用途。
为了避免管制范围在实际通关时出现模糊地带,商务部、海关总署10月19日还发布了第52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两用物项的质疑和鉴别程序。企业收到海关质疑通知后,通常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运输单据、性能说明等材料。
海关收到完整材料后,按规定开展判别;需要组织鉴别的,再由商务部组织专家处理。核查期间货物暂不放行,但确认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可以继续办理通关。
这套制度并非突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前者确立了统一的出口管制法律框架,后者进一步细化了两用物项的清单、许可和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