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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个送外卖的,闯红灯撞了辆宝马,修车花了4800块,法院判他全赔,他不服,理

衡阳一个送外卖的,闯红灯撞了辆宝马,修车花了4800块,法院判他全赔,他不服,理由还挺硬气:法律没写非机动车要赔机动车的钱,再说我是弱势群体,你们开宝马的还差这点?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衡阳蒸阳南路的一个路口。

刘某骑着电动车由北往南赶单子,眼看要超时,路口红灯他也没减速,直接冲了过去。

结果和一辆正在左转的小车撞上了,他的车前侧怼在对方左前侧,人摔在地上,两辆车都磕坏了。

人倒是没大事。

交警到场勘验之后,雁峰大队出了一份事故认定书,白纸黑字写着,刘某负全部责任,小车司机王某无责。

责任这块,其实一点争议都没有。

王某把车送到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修,定损下来4800块,微信付的钱,单据和发票都留着。

拿着单子去找刘某要钱,刘某不给。

他说的还挺正式:自己翻过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根本没写非机动车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既然法律没给你这个权利,那这4800块,你凭什么跟我要。

这话乍一听有点门道,其实是把两本账算混了。

交警认定的是责任,法院算的是赔偿。

两回事。

钱怎么算,民法典第1184条也有说法,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实际修了多少就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讲得清楚,交管部门要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作处理事故的证据。

认定书摆在那儿,全责就是全责。

很多人不服气就卡在这,觉得一张认定书算什么。

可到了法庭上,它是最硬的证据,比谁哭得惨都管用。

再往深一层,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不分你是开车的还是骑车的。

骑电动车的也不是没有保护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给了非机动车一层倾斜保护,机动车即便完全没过错,也要担不超过10%。

这层保护有前提,是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

所以这案子的关键,不在车型,在谁先违了规。

刘某大概也明白,自己那套说辞上了法庭站不住,于是换了打法。

刚到交警队那会儿他还跟民警嘀咕过一句:“我都摔成这样了,还得倒贴钱?”

开庭的时候他声泪俱下,说自己送外卖多不容易,一天跑十几个小时,挣的都是辛苦钱。

“我又不是故意的,家里老婆孩子都等着我这点钱。”

他还说,对方既然开得起宝马,也不差这仨瓜俩枣,能不能通融一下,少赔点。

这话翻译过来就四个字,我穷我有理。

问题在于,他闯红灯是为了赶单,赶单是为了挣钱,这一整条链子上,宝马车主王某什么都没做。

王某正常左转,没超速,没抢道,连躲的时间都不多。

这样的人,凭什么替别人的违规买单。

法院也是这么看的,一审直接判刘某赔偿4800块,一分不少。

刘某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

他抓住的点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事,机动车一方不是有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吗。

二审把这个说法也堵死了。

那条10%的前提,是机动车一方存在一般过失。

本案里王某一点过失都没有,这个前提压根不成立。

所以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谁担责,跟车型大小、钱包厚薄都没关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额不大,判的却是一条底线。

说白了,法律从来不是按强弱分,是按对错分。

这几天这案子被公安部交管局公众号拿出来当典型,意思很明白。

电动车灵活,钻得快,可这份灵活不是闯红灯的通行证。

我倒是觉得,这4800块判得不重,重的是它把一句话钉死了:弱,不是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