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恋爱同居男女在婚期临近前闹分手,女方为了颜面恳请男方出席一下他们的婚礼,表示愿意出钱雇佣男方参加婚礼。男方被女方的诚心打动,就跟着女方出席了福建老家的婚宴。
因为事前男方已经支付了18.8万的彩礼和2万元的改口费,还有金镯子这样的金首饰,参加完婚礼后男方就起诉了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男方表示自己只是配合演戏来的,还拿出了女方请求他参加婚礼的聊天记录。
婚礼过后女方却不认了,说是情侣间的气话,不愿意返还彩礼。男方却说俩人已经分手了,没有领结婚证,坚持让女方把彩礼还回来。
只是一审要求女方返回12万元彩礼和部分金首饰,男方不服上诉。二审同样认为男女双方实际一起同居生活过,还一起举办了婚礼,女方有负担居住成本和筹备了双方的婚礼,所以还是要求女方只需要返还12万块彩礼和一部分金首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