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充电站被“二次撞车”:对方一听报保险,倒车对准原位置又撞一次,定损2万3,已刑事立案。
10月16日凌晨,广州的金先生把车开进充电站,插好枪,靠在驾驶座刷手机等电满。旁边车位空着,没多久开来一辆旧面包车,停得离他挺近。
“咔——哐!”一声闷响。面包车车主一把推开车门,角度差不多九十度,门边直接啃上金先生右前门。金先生下车一看:右前门一个浅凹点,车漆挂出几道白印,A柱附近也有蹭痕。
开门的是个四十来岁男人,穿拖鞋,手里攥着半瓶水。金先生指给他看,对方瞟了一眼,眼皮一抬:“这伤原来就有,不是我弄的。”
金先生没吵,让他把门全打开,对一对高度和位置。痕迹对上了,对方嘴上还硬:“我之前被别个撞了,懒得修,反正也不是大钱。”
金先生摆摆手:“行,不吵,报保险,让定损员和交警说。”
就这一句“报保险”,对方脸色变了。凑过来压低声音:“兄弟,这点小伤,我直接给你点钱行不行,别走保险,走保险我明年贵好多。”金先生摇头:“你撞的我车,走正常程序,该多少是多少。”
接下来的一幕,金先生说这辈子都没见过这么拧的。面包车司机没再啰嗦,转身上车,把车倒到后面路沿边,打一把方向,车头斜对着金先生右前门那块刚被蹭过的地方。金先生还没反应过来,面包车“轰”地一声加速,笔直冲了上来。
停住后,司机从副驾那边推门下来,连车都不看,掏出手机就拨:“喂,保险公司吗?我撞到旁边车了……”动作顺得像排练过。
金先生反倒特别冷静,站那儿没骂,直接打110:“有人故意开车撞我车,不是交通事故,是蓄意损毁。”
警方来了,先看监控又问双方,认为有故意损毁财物重大嫌疑,先按行政案件受立案。后来金先生去4S店定损:右前A柱、前杠、右前门多处受损,维修费合计23391元。
过了几天,警方打电话说对方家属想谈谅解。金先生回得干脆:“不签。车变事故车了,性质也变了,我不是为那两万块怄气,是为这股‘我不爽我就再撞一次’的劲。”
到10月20日,案子已经刑事立案。
第一次开门剐蹭,本质是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走保险、定损、修车,民事赔偿就完了。但第二次不一样。监控拍到倒车、打方向、加速,撞完从副驾驶下来直接打电话,没查看情况。这些动作串起来,指向的不是“不小心”,而是“故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本案定损23391元,远超标准。
有人问刑事立案了还能和解吗?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判三年以下,理论上存在刑事和解空间,但和解要自愿合法,不是强迫出来的。金先生拒绝谅解是他的权利,不影响他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还有一点:若认定故意制造事故,依《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他这一脚油门,撞掉的不只是两万三维修费,还有保险理赔的路,以及自己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开门甩猛了是小错,走保险、赔钱、道歉,事情就过去了。可他一听“报保险”就翻脸,倒车、对准、加速、再撞一次,这不是解决问题,是把小事往刑事案上推。
打1觉得金先生不该签谅解,打2觉得可以谈。如果你是他,面对“二次撞车”会怎么处理?评论区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