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僧判糊涂案!”湖南长沙,女子陪着男友过七夕,在餐厅吃完饭,正准备去宾馆温存,却发现男友送的戒指不见了。戒指是8000多元买的,女子心疼的不行。餐厅服务员寻找未果后,女子一怒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餐厅全额赔偿,法院这么判!
刘女士和男友是异地恋,两个人平时见面的机会并不多。好不容易等到了七夕,刘女士不远千里赶到了长沙,准备和男友过一个轰轰烈烈又难忘的七夕节。
男友提前就定好了餐厅,餐位费一个人就要428元。刘女士内心感动不已,两个人一顿饭就花了800多元,可得吃回本才行。
两个人边吃边聊,一直吃到晚上十点多,餐厅就要闭店了,在服务员的提醒下,刘女士这才收拾东西走人。
可就当刘女士准备去宾馆的时候,竟发现手上戴的戒指不见了。
刘女士急坏了,那枚戒指是男友送给她的礼物,花了可是足足8000多,平时刘女士根本舍不得戴,都是放在首饰盒里妥善保管。
这次好不容易和男友约会,才把戒指找出来戴上,结果却给她弄丢了。
男友也很心急,帮忙分析了刘女士可能去的地方。
刘女士回忆了一下,在餐厅的时候戒指还在,出了餐厅就没了,说明戒指很可能落在餐厅里了。
两个人赶紧回到了餐厅寻找,可餐厅早就下班了,费了好大功夫才联系上餐厅负责人。可工作人员翻了好几遍,还是没有找到戒指。
刘女士提出看一看厨余垃圾,说不定是保洁收拾垃圾的时候,戒指顺道被清理了。可她的这一要求,被工作人员给拒绝了。
刘女士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怒把餐厅给告了,要求餐厅全额赔偿。
餐厅负责人也委屈的不行,戒指这种东西本来就是贴身佩戴的,本人应该尽到保管义务。而且刘女士说她戴着戒指来吃饭,谁又能证明呢?
法院查看了餐厅的监控,确认刘女士进店的时候,手上确实戴着戒指。等出店的时候,手上已经没有戒指了,证明戒指确实是在餐厅丢的。
一审法院酌定:刘女士自己担八成,餐厅担两成,赔1600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餐厅作为经营性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刘女士离店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提醒刘女士收拾好个人物品,导致戒指找不回来时缺少线索,这部分疏漏要担责。
戒指丢失了确实让人心疼,更何况是男朋友送的的。可刘女士把餐厅告上法庭,还让餐厅赔偿全部损失,这点确实不容易理解。
戒指全程戴在刘女士手上,自己就应该尽到保管责任。如果刘女士把戒指交到服务员手中保管,丢失了还能让餐厅负责。
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现在很多人一出了事,就想着找一个人背锅。东西丢了,第一反应不是反省自己为什么不小心,反倒是想着应该让谁来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本来就是扭曲的。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