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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6 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第 48 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

10 月 16 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第 48 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 40 项关键技术,其中 23 项涉及 AI,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

这份公告近日因「中国 AI 禁令」引发讨论。目录修订仍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11 月 15 日;相关技术的出口前临时登记已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对 AI 企业出海,商务部明确区分了模型服务与技术转移。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提供 API 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 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纳入限制类的 AI 技术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则属于管理范围;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开源也有具体边界。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联合研发等技术出口情形,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公告还将技术所有权转让、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以及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为境外主体,列入临时登记情形。涉及附件所列技术的跨境并购和授权,也需要关注相应要求。

对机器人行业,不能看到「智能体」就推定整机出口受限。商务部明确,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此次管理范围内,具体技术是否列管,要对照附件范围和指标。

这份文件值得关注的地方,落在企业如何出海。提供接口服务、向海外交付相关技术,以及交易导致技术控制权变化,涉及的管理要求可能不同。

拟出台的中国AI禁令震动全球AI技术出口管理大模型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