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电子屏提示“应急车道可用”,司机借道后被罚,这理该找谁说?近日,一男子从山东枣庄开车去江苏常州,在临沂南立交附近看见移动屏闪着“上海方向 应急车道可用”,还跟媳妇夸高速贴心。当时车不多,他没走。后来拐上京沪高速遇堵,想起提示便借道绕行,谁知次日淮安交警认定“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罚200元记6分。他申诉一圈:淮安说牌子在山东,山东交警说屏不是他们设的,高速集团说政策仅限山东段、撤不了江苏罚单。屏上没标路段和时段,两省三个部门谁也没给个痛快说法。网友叹:便民提示一跨省,责任咋也跟着“跨”没了?
据悉,10月6号下午两点出头,张先生载着媳妇从枣庄出发,一路往常州赶。假期返程尾巴,路上车不算少,但还没到寸步难行的地步。。
跑了差不多一个钟头,车到临沂南立交要并G2京沪那条弯道前,路边停着辆黄皮工具车,车顶驮着块电子屏,两行字来回蹦:“上海方向”“应急车道可用”。
张先生扭头跟媳妇说了一句:“你看人家高速还挺人性化,怕堵车,让走应急道了。”媳妇正刷手机,头都没抬应了一声。
那会儿路上车还不算多,张先生也没往应急道上拐,规规矩矩走行车道。
拐上京沪高速又开了不到一小时,车流稠了,走走停停,导航上前方红得发紫。张先生想起那块牌子:官方都提示能用了,那就用呗。
他打灯变道,借应急车道超了一截,绕过堵点后第一时间回到行车道。自己觉得挺规矩,没碍着谁。
第二天,手机短信响了,淮安交警发来的:10月6日16时37分,京沪高速791公里400米,被监控记录“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罚200元记6分。
张先生懵了,上交管12123申诉,把电子屏内容、时间、地点写得清清楚楚,强调是看了官方提示才走的,不是故意违规。
等了好几天,线上申诉石沉大海,连“已受理”都没蹦出来。
他打电话给淮安交警,对方说:牌子是山东境内设的,不归我们管,是山东提示误导了你,找山东处理。
张先生问罚单能撤不?对方说撤不了,违法发生在江苏地界,按监控记录执法。
张先生又打山东交警的电话。绕了一圈临沂交警回过来:电子屏不是我们设的,找山东高速集团。
再打高速集团,工作人员态度不差,说这种情况头回碰上,牌子确实是在交警许可下立的,但应急车道开放政策只在山东路段生效,江苏境内的处罚企业没管辖权,撤不了。张先生问那200块你们能担不?对方拒绝了。
记者后来去核实,淮安高速交警一大队答复很干脆:江苏当天没全面开应急道,山东那块屏没写明开放路段导致司机违法,就是山东高速误导了驾驶员。
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屏上干干净净两行字,没有“仅限山东段”,没有“14:00-18:00有效”,连个括号说明都没有。
记录仪时间显示2020年,张先生说装上就没调过,凑合用着。
目前,这200块钱和6分还挂在那儿,不知如何处理。
在法律上,张先生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张先生自认因前方拥堵借道绕行,但拥堵一般不属法律意义上的紧急情况,通常指事故、故障、避险、救助等情形。
从客观要件看,他在江苏境内占用应急车道被监控记录,违法行为外壳成立。
淮安交警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200元、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也算有依据。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张先生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能证明他在山东境内看到官方电子屏“上海方向 应急车道可用”,屏上无“仅限山东段”等补充说明。
这就产生一个关键问题:他跨省后继续信任这块屏,算不算“没有主观过错”?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相对人对官方提示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受一定保护。但该抗辩并非当然成立。
且记录仪时间显示2020年,需补充实际时间地点佐证,才能达到“足以证明”的程度。
退一步,他可依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张初次违法、及时驶回、未造成事故,请求从轻或不予处罚。
此外,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淮安交警有管辖权。
接下来,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监控记录应审核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张先生线上申诉无回复可作程序瑕疵主张。
对处罚不服,张先生可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并消除记分。
有人说,这事儿最冤的就是司机,电子屏是官方的,绿字明摆“应急车道可用”,又没标“仅限山东段”,发布方信息不全,不该让司机拿200元6分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