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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年仅23岁、长相漂亮的任雪,因杀人罪被判处枪决,就在即将行刑的那一刻

1993年,年仅23岁、长相漂亮的任雪,因杀人罪被判处枪决,就在即将行刑的那一刻,她突然张开嘴,说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离谱请求。
 
1993年,河南新安县,任雪23岁,长相好看,因为故意杀人,被法院判了枪决,就在行刑、法警准备开枪的那一刻,她张开嘴,说出一句让在场人都没想到的请求。
 
简单讲,事情发生在1991年,任雪在当地矿上干活,矿上的矿长戴德昌和她有纠葛,任雪约上朋友曹琳琳,把矿长的小女儿丁某某骗到郊外荒山。
 
到了山上,曹琳琳拿扳手击打丁某某,两人行凶之后,拿出提前准备的汽油,往尸体上浇,点火焚尸,想要毁掉痕迹。
 
之后有进山采药的群众发现烧焦的尸体,立刻报警,洛阳警方成立专案组,走访排查,办案人员查到曹琳琳,在她家搜出带血迹的扳手、汽油桶,还有受害人的首饰,曹琳琳交代实情,警方随后抓获任雪。
 
1992年夏天,新安县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任雪、曹琳琳故意杀人,事后焚尸,手段恶劣,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雪家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1993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裁定下来一周之后,安排执行枪决。
 
行刑当天,刑场在郊外空地,外围拉着警戒线,有不少群众远远围观,任雪和曹琳琳被法警押到刑场,戴上戒具,跪在指定位置。
 
法警做好准备,验明正身,核对身份,马上就要开枪的时候,任雪张开嘴,跟行刑的法警提请求:开枪尽量打准一点,不要打烂她的脸。
 
枪响之后,任雪当场死亡,曹琳琳也在同一天执行枪决。
 
算笔账就懂了,法律讲的是,谁犯了罪,谁承担后果,不管任雪之前受过什么样的委屈,被害人是矿长的女儿,没有参与之前的矛盾,属于无辜的人,用杀害无辜孩子的方式报复,在法律上不能从轻。
 
我觉得,这案子这么多年一直有人讨论,就是因为整件事看着很唏嘘,但是有一条不能含糊:私人报复,再大的委屈,也不能动手杀人,遇到不公,该走正规渠道去举报、申诉,不能自己动手了结,一旦夺了别人性命,就要承担杀人的法律代价。
 
我们也不用极端去站队,不用一味同情,也不用光骂,案件事实摆在那里,法院当年的判决,是依照当时的法律定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