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袁先生家里4个姐姐,就他一个儿子。他妈走后头七那天,几个孩子一起收拾遗物,他翻出一张纸,上面写着8万块钱给孙子念书。这张纸4个姐姐都签了名,就他这个当儿子的一个字不知道。饭吃不下,觉睡不着,人瘦了30斤。钱他妈临走前交到三女儿手里代管。8万块,一张纸,一个没签字的儿子。真去告,法院也不会判这纸无效,可他要的也不是钱。
当时写的这个是遗赠,不是遗嘱。
孙子不在继承人的名单里,配偶、子女、父母才是第一顺序,往下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
所以这8万给到孙子手上,性质是遗赠。
这2个词,规矩差一大截。
袁先生当时最在意的那个点,恰恰最不算事。遗嘱是一个人对自己身后东西的安排,落笔的时候不用谁点头,儿子也一样。
1个人落笔,这纸就成立。
那4个名字签下去的时候,他像被全家挡在门外面。可纸上多这几个名字,未必加分,弄不好是减分。
要是她当时没留这张纸,这8万按5个孩子平分,一人1万6。4个姐姐都认了,等于把这1万6让给了侄子。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个姐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卡在第二项里。这纸要是别人代写、或者打印出来再签的,她们的名字当不了见证人。落到这张纸上,见证人那一格是空的。
反过来,要是她本人一笔一笔写下来,末尾签名,写清哪年哪月哪日,那就是自书遗嘱,谁签不签都不影响。这纸是哪一种,报道里没提。
这一格空着,8万就悬了。
真正容易翻船的是另一个日子。受遗赠的人,从知道这事那天起60天内,得明确说一句我要。不说,就当没要。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孙子还小,这句话得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替他说。代理人是谁,是他爸。他爸偏偏是最后知道的一个人。落在这件事上,60天从哪天开始数,谁也不敢拍胸脯。
60天,这关比8万块还硬。
真打起来,法院还得看孙子有没有实际接手的动作。钱要是已经记在他名下,或者有人替他表过态,这60天就好说。三女儿代管,本身算个说法。
袁先生还有一条路,叫必留份。这条路只开给两种人同时占上,一个是没有劳动能力,一个是没有生活来源。他欠债归欠债,人还能干活,够不上。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条落到袁先生身上,卡在头一句。他能挣钱,哪怕挣得少,也不算没有劳动能力。8万一分不给他,法律上过得去。
纸上那句留着上学用不是废话。遗嘱带了用途,受赠的人就得照办,谁挪去还债、挪去花,法院能判他吐回来。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这一条落在孙子身上,是道紧箍。8万块只能往学校花,谁想拿它填他爸的窟窿,法院能判他连本带息吐回来。
他跟人念叨的不是钱。他憋的是另一件事,母亲临走前把这8万安排得清清楚楚,偏偏一个字都不跟他透。
这句话,比那8万块还沉。
她心里的算盘不复杂。钱给了儿子,转手填了外债,孩子一分见不着。钱写成给孙子,儿子再缺钱也动不了。
8万要是过儿子的手,就没了。
纸上写的是孙子,钱却不在孙子兜里。这8万块眼下压在姑姑手里,等于在纸和钱之间多加了一道门。
这案子里唯一能量出来的数,是30斤。饭端上来就推走,夜里躺不住,个把月下来秤上的数字掉了一大截。医院管这叫应激,法律上不算损害。
这30斤,法律上一分不赔。
袁先生要是不认这张纸,路只有一条,去申请笔迹鉴定。可鉴定要拿她生前的字迹去比,人已经走了,这笔账不好算。
公证也不是护身符。立了2份3份,内容打架,法律只认最后那份。
要是老头还在,这笔钱先得掰成两半,她手里能动的那部分就剩4万。
换谁摊上这事,心里都得堵一阵。他堵归堵,纸上的事,还得按纸上的规矩办。
8万在银行里躺着,纸在袁先生手里,他瘦下去的30斤,谁也还不回来。
这8万,你觉得该跳过儿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