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一男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独生女身亡,死者父母已经80多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失去唯一赡养依靠。按照5年年限计算生活费,男子及保险公司赔偿了老人7万多的生活费,案件就此结案。但十年过去,年过90的老人,赔偿款用完,生活困难,再次起诉男子和保险公司,要求继续赔付5年的生活费。被告人拒绝赔付。结局大快人心!
2016年1月,周某在马路上开车,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不慎撞上了在马路上行走的项某。
周某没有什么大碍,但撞到的女子却伤情太严重,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第一时间到场,划分了双方的事故责任。
项某是家里的独生女,她一直赡养着80多岁的父母,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负责他们日常的所有费用。
女儿突然离世,老两口一下就垮了,都80岁了,一辈子就这一个女儿,本身身体不好,干不动活,也没别的收入,这下连唯一的赡养人都没了,晚年直接没了依靠。
之后老俩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周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矩,75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5年算,法院最后判了7万多。
周某和保险公司很快就把钱给了,这案子当时就结了。
老俩口,拿到赔偿金后,特别的节省,把一分钱掰开当两分花,毕竟这是他们仅有的生活费。花完了就没有了。
就这样过了10年,老俩口活到了90多岁,年纪越大,身体毛病也越来越多,看病,日常花销也越来越大,7万元的赔偿款也已经花的一干二净。
老俩口没有收入,又没有人赡养,心里又发愁又无奈,实在没有办法,才鼓起勇气再次起诉,希望能有一笔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男子再次接到法院的传票,完全不想认账,他觉得这个案子已经完结了,他们是属于重复起诉,况且法律已经明说了75岁以上只赔5年。
他觉得没有义务再赔偿。所以男子联合保险公司抗辩,想要法院驳回上诉。
法院直接驳回了他们的说法,当年按5年算只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的定型化预估,不是说侵权责任就只负责5年。
老人在判决之后一直存活,又没有收入,属于新出现的事实,不算重复起诉。
赔生活费的本质就是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存,俩老人现在依旧符合获赔条件,没理由断了他们的活路。
最后法院判周某和保险公司,再赔付俩老人5年生活费共7.6万。
不少网友看完都直说解气:法律从来不是死抠字眼的,总不能让老人活到赔完的年限就直接不管了吧?这才是真正的讲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这条规定的“按五年计算”是首次赔偿的定型化标准,并非指赔偿义务人仅需承担五年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老俩口赔偿金已经用完,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这是新的事实。所以老俩口有权利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应该受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法治在路上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