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男子因不服法院判决,伙同外甥与法官取得联系,然后用支付宝给法官转账3万元。法院发现转账后,立即退还,但还是慢了一步。男子和外甥保存截图,以法官收受贿赂为由,分别向区、市、省级纪委举报,甚至还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指责法官收受贿赂。纪委介入调查,并未发现法官收受贿赂的事实,故撤销了调查,可男子和外甥还是继续举报法官。最终,警方介入,男子和外甥这下惨了!
2023年12月,陈某因一起民事纠纷,与他人闹上法院。基层法院法官闫某对此案作出判决,但结果让陈某十分不满。
原本陈某还有上诉的机会,可他并没有选择上诉,而是联合外甥李某找借口主动联系法官严某,希望能够私下沟通案件。而严某为了避嫌,明确表示拒绝。
见私下接触行不通,二人想出一个损招,他们通过严某的手机号码,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万元。
严某一开始并未发现转账提示,等他发现时,陈某和李某已经截图保存了转账记录。
即便严某第一时间就把3万元原路退回,但后续的麻烦也来了。
在钱被退回后,陈某和李某拿着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当做证据,称严某接受请托、收取贿赂,然后向区纪委、市纪委、省纪委递交举报材料,指控严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陈某和李某转账3万元,刚好能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同时,陈某和李某为了扩大影响,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续发布数10条视频和文字内容,大肆散播李某受贿的消息,这些内容累计浏览量快速突破20万次。
严某因此被暂停工作,其生活也受到了极大影响。
然而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经过多方取证,确认严某不存在收受贿赂、接受请托等行为。
陈某和李某提交的证据,是二人故意伪造,目的是为了报复严某。
后警方介入,将陈某和李某抓捕归案。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法律上如何区分错告检举失实和故意诬告陷害?
错告是普通人掌握信息不全导致的举报偏差,法律不予追责。
但本案陈某、李某主观上明知严某没有受贿,刻意制造转账记录、编造犯罪事实,一心追求让严某被刑事立案,主观恶意十分明确。
同时,二人多级举报加上网络大范围造谣,产生20多万的浏览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完全满足法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因此,陈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最终,陈某和李某均被判了刑。
这打官司有输有赢,不服判决可以上诉、申请再审,法律给当事人留足维权渠道。
可陈某偏偏不走正规救济路径,反而挖空心思设计圈套,用钱做诱饵伪造证据,线下举报、线上造谣双管齐下,企图靠构陷法官来扭转案件结果,本质是对司法规则的公然蔑视。
诬告陷害看上去是报复一名法官,实则伤害的是整个司法环境。如果每位法官都要面对这种恶意圈套,办案时会被无端的谣言裹挟,消耗大量精力应付不实举报。
长此以往,谁还敢挺直腰杆秉公断案?
群众的确享有监督司法的权利,合理质疑、如实举报受法律保护。但监督不等于凭空捏造,不能把举报当成报复的工具。
维权绝对不能以犯罪为代价,妄图靠构陷他人达成诉求,最终只会把自己送进牢狱。
对于这起案子,您怎么看待?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