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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吓人不是书记员胆大,是副局长、局长账号都能被“借走”!一个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书记

最吓人不是书记员胆大,是副局长、局长账号都能被“借走”!一个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两年间把当事人交来的执行款、执行费悄悄截留,收款不入账,累计86.3万元。为了把账面抹平,他拿着执行局局长和分管副院长的办案系统账号,在不相干的案件之间来回倒腾案款。局长把账号密码交给他“管理”,日常审核没跟上;副院长账号也没管好,发放申请审核走了过场。案发后,书记员因贪污罪被判刑,局长和副院长也因监管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据悉,某基层法院执行局来了个年轻人宋某(化名),担任书记员,协助处理一些实务。

起初一切正常。可到了2023年7月前后,宋某开始动起了心思。

与此同时,有些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好不容易等到法院说“对方把钱交来了”,可左等右等,案款没进自己账户。

没人吵,也没人闹,细究之下才知道,是这个宋某在系统里动手脚。

2023年7月到2025年7月,宋某管着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事。

本来这是帮当事人“过一道手”的活儿,他却把收上来的钱不入账,直接截留。

两年下来,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非法占有 86.3万元。

更刺眼的是,他能把事瞒住,靠的不是多高明的手段,而是领导的账号密码。

宋某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把这笔案的进账填到那笔案里去,像用新墙补旧缝,把截留痕迹盖住。

苗某的问题,是把自个儿办案系统账号交给宋某管,人家代收代缴时不严审,其他案件案款也不实时核对。

李某的问题,是账号密码没保管好,案款发放申请递上来,没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不是他们拿了那86.3万,可门没关、锁给人配了钥匙、警报响了也没看一眼。

后来问题查实,书记员宋某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苗某对案款被非法占有负直接责任,但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积极挽损,给党内警告;李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如实说明问题,也给党内警告。

对此,有人说,账号密码交出去那一刻,监管就已经失守了。书记员贪钱该判,但局长和副院长挨处分一点都不冤,自己的账号自己不管,出事是迟早的。

也有人说,真正让人后怕的不是86.3万元这个数,而是“收款不入账”居然能瞒两年。当事人以为钱进了法院账户,系统里却查不到,要不是最后露馅,还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打赢官司的人等着钱救急,钱却在半道被截走,换谁都窝火。

还有人说,86万不是小数目,两年才发现,日常对账到底做没做?希望这个案例能让更多法院把案款核对落到人头上。

在法律上,这个案件中,一个判刑,两个党内警告,看着轻重不一样,其实责任层次是分开的。书记员是直接伸手拿钱,局长和副院长是手没伸但门没看住。没拿钱不等于没责任,这个道理放在哪个单位都一样。

首先,先说书记员的定性。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执行款虽是当事人的钱,但交到法院、处于法院管理期间,就属于公共财产。

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书记员受指派代收代缴案款,经手公共财物、履行案款收取管理职责,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书记员宋某不是趁人不备窃取,而是利用自己收款的岗位收了钱不入账,直接截留经手款项,这是典型的侵吞。

若其不具从事公务身份,才可能涉及职务侵占;若只是窃取,才可能涉及盗窃。案例事实指向“代收代缴”这一职务便利,定贪污是准确的。

数额上,依两高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86.3万元已达标,对应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次,苗某、李某为什么没“分钱”也要被追责?

因为他们承担的是监督管理责任,不是共同贪污责任。

案件中,苗某把办案系统账号交书记员管理,对代收代缴案款不审核、不实时核对;李某密码保管不善,对发放申请不履行审核责任。

处分档次上,两人是党内警告,不是更重处分类别,主要原因是苗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挽损;李某如实说明违纪问题。

也就是说,没掩盖、没串供、没继续放任,在量纪上被考虑了。但这不等于“领导无责”,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都认了,只是情节上从宽。

最后,为何领导未被按贪污共犯追究。

贪污共犯要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苗某和李某两人的问题是账号保管不善、审核监管不严,没有授意截留、没有分赃,也没有明知截留而提供帮助。

书记员宋某用领导账号在无关联案件间转移案款,是在领导不知情下掩盖行为,不能因账号被使用就推定领导是共犯。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执行案款是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账号不能借、审批不能甩、对账不能拖;办案人贪钱要坐牢,“关键少数”睁只眼闭只眼也要挨板子。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