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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说谎?”黑龙江哈尔滨,52岁的杨某某到生意伙伴谢某家吃饭,席间跟谢某大儿子

“谁在说谎?”黑龙江哈尔滨,52岁的杨某某到生意伙伴谢某家吃饭,席间跟谢某大儿子电话里吵起来,撂下句“你别后悔”就上了二楼。随后11个月大的女婴和谢某妻子被人持刀划伤,17岁的谢乙冲上去夺刀,杨某某身中17刀身亡。谢乙从涉嫌故意伤害改成故意杀人被刑拘,母亲关了多日后无罪释放。杨某某妻子却说:刀是谢家的,是谢乙行凶,杨某某上门算账不可能带刀。两边各执一词,刀到底是谁的、谁先动的手,成了定案的关键。
 
据悉,谢某今年44岁,在哈尔滨宾县做点小生意,和52岁的杨某某有账目往来。生意人之间,账算不清是常事,俩人平时能说话,但话里带着刺。
 
6月13日这天,杨某某来了,说是来对账,谢某留他吃饭。饭桌上没吵起来,可杨某某手机响了,是谢某大儿子谢甲打来的。
 
谢甲没在家,电话里为账期和欠款跟杨某某顶起来,越说越冲。杨某某放下筷子,撂了一句:“你别后悔。”谢某没太当真,以为就是气话。
 
杨某某说“我上二楼睡会儿”,就上去了。
 
楼上住着谢某妻子和11个月大的小孙女(谢甲的孩子)。没人想到,几分钟后楼上传出孩子哭、女人喊。
 
谢某妻子后来跟家里人说:杨某某从西服兜里摸出两把刀,朝孩子头上、脖子上扎过来;她扑上去把女婴搂进怀里,脸、手、脖子全划开了。女婴头颈也有轻微刀伤。
 
17岁的谢乙在屋里听见动静,光着脚就往楼上跑。他看见妈满手是血、婴儿在哭,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举着刀。谢乙上去夺刀,俩人扭打在一起。
 
杨某某最终倒地离世,尸检方向的说法是身中17刀,胸前7刀致命。谢乙脖子、双臂也都是轻伤二级的刀伤。
 
警方来了,把谢乙和谢某妻子都带走,一开始按“故意伤害”走,后来谢乙改成“故意杀人”被拘;谢某妻子关到7月29日,无罪放了。
 
谢某对外就一句话:我老婆和孩子都被捅了,我17岁儿子是在家里被人拿刀砍时把人制服,这叫正当防卫,凭啥按杀人办?
 
可杨某某的妻子不认这套。10月21日她跟媒体说:杨某某是上门算账的,一个人去的,不可能自己带刀去杀人家,刀是谢家的。
 
她嘴里的版本是,谢乙持刀行凶,谢某妻子抱着婴儿上前帮儿子,才连累自己和娃受了伤。她说杨某某平时连野猫都心疼,上街买猫粮喂,这么善良个人,遭这罪。
 
她也咬住一个关键点:杨某某不可能挺着让他们杀,他身上的伤是对谢乙“防卫”留下的,可防卫完还是被扎了17刀,胸前那7刀要命。
 
两边说的刀,像两把不同的刀。谢某说:我老婆亲眼见他从西服兜掏出两把;杨妻说:刀本来就在谢家。
 
谢某也老实,对记者承认“现在我也说不清刀究竟是谁家的”。
 
目前,案子还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没到检察院。
 
对此,有人认为,最揪心的是11个月大的女婴,伤情材料显示她头颈部有轻微刀伤。若真如谢某所说,杨某某掏刀刺婴儿,谢乙听见动静冲上去夺刀,就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法律不该苛求他在那种混乱里还能冷静数刀,特殊防卫的讨论应被认真对待。
 
也有人说,杨妻的说法也不能忽略。她说杨是上门对账、刀是谢家的,刀上指纹、现场血迹、监控、伤情形成机制都没公开,不能光听一边讲。警方先按故意伤害查、后以故意杀人拘留谢乙,谢母又获释,更说明得等证据把“谁先持刀、侵害是否持续”查清。
 
在法律上,《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现在说谢乙致杨某某死亡“就是杀人犯”或“就是反杀英雄”,为时过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谢某的说法,杨某某在二楼从西服兜里掏出两把刀,刺向11个月大的女婴,谢某妻子为护孩子受伤,女婴头颈部也有轻微刀伤。
 
若这一版本被监控、证人、刀上指纹、血迹位置、伤情形成机制等证据证实,那么杨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谢乙听见声响跑来制止,具备防卫的前提。
 
而且,谢乙还可能构成特殊防卫,即便造成了杨某某死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按杨某某妻子说的是另一套,杨某某是上门对账,可能发生争执,刀是谢家的,谢乙持刀行凶,谢母抱着婴儿上前协助谢乙才受伤。
 
若证据显示杨某某没有持刀侵害,或者侵害已经结束,谢乙再持刀致人死亡,正当防卫的前提就不成立,可能转向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的评价。
 
不过,即便谢乙构成犯罪,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因谢乙才17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也不适用死刑。
 
现在最该等的,是警方把刀具溯源、血迹分布、创道方向、通话录音、二楼痕迹这些硬东西说清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