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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一下女子后背去打招呼,发现认错人后,他

四川资阳,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一下女子后背去打招呼,发现认错人后,他当场给女子道歉,万万没想到,女子却不依不饶,报警声称遭到猥亵,警方不予立案后,女子还不甘心,又以临床诊断出应激反应为由,主张赔偿32.95元的医疗费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过两审,最终这样判!

5月7日晚上八点多,女子赵某站在资阳一家奶茶店门口,背对着马路和朋友闲聊,状态十分放松。

这时,男子梁某酒后路过此地,远远看到背影身形,误以为是自己的熟人。

没有仔细确认,梁某就下意识上前,抬手轻拍了赵某的左肩后背,想打招呼寒暄。

赵某被突然的触碰吓了一跳,立刻转头查看,发现眼前的陌生男子自己根本不认识。

梁某看清正脸后,马上意识到自己认错了人,没有任何纠缠,第一时间诚恳道歉,简单解释情况后就直接离开。

本以为这场小小的乌龙就此结束,可被突然触碰的赵某,心里始终觉得很不舒服。

她认为深夜被陌生醉酒男子触碰身体,突破了正常社交边界,让自己身心不适,感觉人格权益受到了侵犯,甚至觉得自己遭遇了猥亵。

当晚十点,赵某报警求助,声称遭到梁某的猥亵。

警方迅速调取现场监控、做好双方笔录,经过严谨核查,认定没有猥亵先侵权行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最终依法不予立案。

但赵某并没有就此罢休,事后她又以频繁出现心慌、失眠、不敢独处等情况,两次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前后花费医疗费32.95元。

身体和精神的不适,始终让赵某难以释怀。

她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登报道歉,赔偿医疗费32.95元,以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酒后未仔细辨认就触碰他人,行为确实不够稳重、存在不当。

但结合触碰部位、短暂的接触方式,以及认错人后立刻道歉离场的全过程,能确定他没有恶意侵权、猥亵的主观故意,只是普通的社交乌龙行为。

最终一审判决:梁某需向赵某书面道歉,同时驳回赵某所有赔偿诉求。

赵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将精神损失费降至2500元,坚持认为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持续性精神伤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梁某只是误认熟人,短暂轻拍肩背,发现认错立刻道歉,主观没有侵权恶意,过错程度极低,不属于侵害人格尊严、人身安宁的行为。

法院表示,梁某行为过错程度极低,属于生活中可预见的误认行为,不构成人格尊严侵权,无需承担医疗及精神赔偿。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仅需书面道歉,无需任何经济赔偿。

法院酌情判令书面道歉,但不支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结合行为目的、方式、后果作出的合理裁判,兼顾人身安宁保护与理性维权边界。

社交需要边界感没错,但维权也需要理性有度。

善意认错道歉的无心之失,和恶意侵权有本质区别,法律既保护个人人身安宁,也不会过度苛责微小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