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男子酒后看街对面一女子的背影很眼熟,他误以为是认识的人,就上前拍了下对方的背,想打个招呼。发现认错人后,男子立马道歉走人,谁料,被拍的女子转头就报警,说自己被醉酒男子猥亵了,可因为证据不足,并没有被立案。女子不甘心,干脆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要5000元精神抚慰金,和32.95元医药费,还要登报道歉。女子表示,自己因为这件事心慌失眠,落下了不小的阴影。
那天梁某喝了点酒,路过一家奶茶店门口,远远看见街对面一个女子的背影,那身形看着特别像自己认识的一个熟人。
他就走上前去,轻拍了一下女子的后背和肩膀,打算打个招呼。
谁知道女子一转头,他才看清,完全不是自己认识的那个人。
梁某反应过来后,赶紧跟对方解释,连连道歉,说实在不好意思,认错人了!
说完之后,他就离开了现场。在他看来,就是一场普通的误会,道歉了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他没料到,被拍肩膀的女子赵某因为这件事心里很不舒服。
以她的视角,她觉得一个陌生男子喝醉了随便碰自己,属于冒犯,她怀疑自己被猥亵了,当天晚上就报了警。
民警调了监控,做了笔录,把整个来龙去脉核实清楚,最后认定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没有立案。
事已至此,女子赵某依旧没有放弃。她把梁某告上法院,要求他承担看病的医药费,另外再赔她5000块精神抚慰金,外加登报道歉。
赵某说了,被拍之后她一直心慌失眠,不敢一个人出门,去医院查出是急性应激反应,这些难受都是梁某拍这一下造成的。
没过多久,梁某就收到了法院传票。他承认自己做得不妥当,陌生人不该随便上手去拍,这个错他认。
可他一开始就不是故意骚扰,发现认错人第一时间就道歉了,他认为只是一个无心的误会。
那法院是怎么判这个案子的呢?
一审开庭之后,法院给出判决:梁某确实有过错,需要给对方写书面的道歉信,但是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诉求,全都驳回。
赵某不服,又上诉到中院,坚持说梁某认错人的说法不成立,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实实在在,理应拿到赔偿。
中院再一次核对全部证据,最后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结果。
法院那边表示,只是短暂拍了肩背,属于日常打招呼那种接触,发现认错人立刻道歉,符合误认熟人的情形。
梁某行为虽然欠考虑,但过错程度很轻,达不到需要赔钱补偿精神损失的标准。
梁某拿到二审结果,也明白,法院让他写道歉书,就是认定他贸然触碰陌生人本身不合适,这个教训他收下了。赵某真是给他上了深刻的一课!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说心里不舒服就能要求赔偿,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才行。
梁某只是误认熟人,轻轻拍了下后背,发现认错当场道歉,属于过失,情节很轻。
虽然触碰陌生人不妥,法院判他书面道歉认错,但达不到“严重精神损害”标准,所以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医疗费。
道歉是承担过错,但赔偿要看损害后果够不够级别。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