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云南昆明,一保安上夜班,提前打卡接班、开完例会后,按排班回员工宿舍等换岗。夜里9点左右,巡逻同事发现他赤身晕倒在宿舍卫生间,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申请工伤,人社部门没认。官司打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输了!家属想不通:保安12小时不得离小区、随叫随到,这种“待命”凭啥不算在岗?
这名保安姓宋,当晚的班次是 12 小时夜班,单位实行 8 小时在岗值守加 4 小时轮岗休息的模式,三个保安轮流回宿舍歇着,一旦小区里有业主求助、外来人员闯入或者别的突发状况,休息的人必须立刻起身顶上,全程不能踏出小区大门半步。
当天傍晚七点多,他和往常一样提前打卡,参加班组夜班例会,确认好交接事项之后,按照排班安排回到员工宿舍,进入轮岗待命的时段。晚上九点,外出巡逻的同事到宿舍找人,推开门才看见他倒在卫生间里面,衣物泡在水池里,人已经失去意识。
同事第一时间把他扶到床上,观察一阵发现情况越来越差,直到夜里十一点才拨打 120 急救电话,送到医院之后,经过数个小时抢救,人还是没能救回来,最终认定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
悲痛的家属整理好材料,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他们手里最核心的理由很简单,这 12 小时从头到尾都属于夜班周期,单位明确要求不能离开小区,随时听候调度,看着是回宿舍休息,本质上只是换了一个地方待命,随时要承担安保任务,理应属于在岗状态,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可人社部门审核之后,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没法接受这个结果,紧接着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能够推翻这份决定。一审开庭之后,法院没有支持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审理结束,依然维持原来的结论。
两级法院的审理逻辑,并不是否认他处在单位管控的夜班时间段内,争议的焦点卡在工作岗位这四个字上。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判断,保安被发现时的状态,是准备洗澡,洗澡属于个人生活行为,和小区安保执勤、处置突发情况这些本职工作没有关联。
员工宿舍是单位专门安排用来轮换休息的地方,就算有待命的要求,也不能直接把宿舍卫生间自动当成工作岗位的延伸。《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视同工伤的条款,要求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硬性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哪怕人被限制在小区里面,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只要当时正在进行的是私人生活事项,就达不到法定认定标准。
这个案子传开之后,网上分成了两种完全不一样的声音。一部分网友站在家属这边,觉得这份规定太冰冷,保安的休息是 “被动休息”,心里一直绷着一根弦,不敢走远、不敢深度放松,随时要准备冲出去干活,这种被牢牢管控的待命,和正常下班回家休息根本不是一回事,风险也是这份高强度的安保工作带来的,不认定工伤很难让人心里舒服。
也有不少懂法律的网友解释,如果只要被单位限制在某个区域待命,不管在吃饭、洗澡、睡觉都算在岗,工伤的边界就会无限放大,后续类似纠纷会成倍增加,裁判也会失去统一标准。
其实这个案子真正值得所有打工人看懂的地方,是分清两个概念:被单位管控的时间,不等于就在工作岗位上。
很多岗位都有备勤、待命要求,物业保安、值班运维、夜间值守人员都很常见。待命能不能算进工伤认定范围,关键看当时的行为,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而做的必要预备或者收尾事项。
如果他当时坐在宿舍床上随时盯着对讲机,等待调度,和准备洗澡的情形,在法律评判上会完全不一样。单位设置这种 8 加 4 的轮班模式,本身也暗藏用工风险,把休息地点放在工作场地内、要求随时响应,却没有清晰区分休息和履职的边界,一旦出事,双方很容易产生巨大分歧。
家属这边也没有就此放弃,二审败诉之后,他们已经提交再审申请,还在继续争取自己的诉求。这个案件到现在没有画上句号,但它抛出的问题,已经摆在所有人面前。
我们都能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也明白法律条文需要统一的裁判尺度。可现实里大量值班待命的岗位,工作和生活的边界本来就模糊不清,一刀切的判定方式,是不是真的适配这些特殊岗位的工作现状?到底要到什么程度,“随叫随到的待命”,才能被法律认可为在岗?这个问题,留给大家去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