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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与男子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在商分割房产、存款时,男子主动提出给

北京,女子与男子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在商分割房产、存款时,男子主动提出给女子100万补偿。谁知两人离婚后,男子迟迟不兑现承诺。女子无奈起诉追偿。庭审中她震惊得知,婚姻存续期间婆婆离世,前夫悄悄继承房产62.5%的份额,卖房获利400余万元,却全程刻意隐瞒。女子怒了,这笔遗产在两人未离婚时继承,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当即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遗漏的400万。法院是这样判的!

李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中持续冷战,两人都看不到未来,不想再继续耗下去,最后两人提出和平离婚。

两个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就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先生主动提出给李女士100万作为补偿,李女士也觉得这个数额也差不多,起码张先生的做法还算公平、有担当,没让她失望。

两人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没吵没闹,和平分手,希望以后各自安好!

谁知离婚后,张先生承诺的100万竟石沉大海,就像没那回事一样,连一万都未转过来。

李女士多次找他讨要,对方却各种推脱甚至不接她电话了。

李女士一下子明白了,前夫表面装的像个男人,就是想蒙她,拿到离婚证就变脸,真让人瞧不起!

愤怒的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让他立刻归还100万。

然而庭审时,竟暴露了另一件让人无比气愤的事。

原来,前夫一共有4兄弟姐妹,婆婆在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可她偏疼张先生这个儿子,就留下遗嘱,房子的62.5%的份额给张先生,剩余的那部分给其他3人。

老太太在世时,张先生与李女士正在冷战,婆婆立遗嘱分遗产的事,一直没告诉她。

后来老人去世后,张家兄弟姐妹将房子偷偷卖掉,最后按老人遗嘱给张先生分的400多万卖房款。

也就是说这笔400万遗产,是在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继承的,也就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而张先生牙口缝没漏一个字,李女士当时不知情,自然也就没提出要分割这部分钱,双方就按当时知晓的财产情况,完成了离婚手续。

然而,张先生不兑现100万,两人走进法庭,歪打正着让她知道了蒙在鼓里的事。

这笔遗产不是离婚之后才分的,既然是离婚前分的,并且婆婆立遗嘱并未说这笔钱只给前夫一人,就有自己的一半!

张先生理直气壮:遗产是我母亲留给我的,跟李女士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而且婚都离完了,财产早就分清了,现在再来找后账不合理。

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婚前那400万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款除外。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仔细核对了时间线和证据。关键点就看继承发生的时间:这笔遗产继承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阶段。

除非被继承人明确写好遗嘱,指明遗产只归子女一个人所有,否则婚内继承得来的财产,一般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笔四百多万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前夫有义务如实告诉李女士。他当时选择隐瞒,导致这部分财产没有进行分割。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这笔遗产对应的款项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离婚的时候,不是签完离婚协议就万事大吉。不管是存款、房产,还是遗产、理财、股权这类财产,都要互相如实告知。

如果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当初刻意藏起来婚内共同财产,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的。

感情散了好聚好散,财产上不该藏着掖着。靠着隐瞒把本该两个人分的钱独吞,到头来不仅容易再起纠纷,法律也不会认可这种做法。

信源:光明网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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