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丈夫和闺蜜好上了,两人毫不避讳出双入对,女子气的找闺蜜老公,对方竟然云淡风轻,还提议,不如他们两个也好上一好。女子找调解员介入,丈夫以为她会一哭二闹三上吊,结果,女子只要求把自己家的床单被套换了,她嫌脏!
两人结婚多年,儿子也已经成家立业了,因为两人家底薄,夫妻俩每天早出晚归的打工干活,积攒家业。
后来终于把儿子拉扯出去了,两人重新买了套新房在城乡结合部的位置,打算到那里去养老。
两人本来是住在市中心的筒子楼里,因为女子工作原因,就一直没有搬到新房里去,丈夫一个人先搬过去了。
夫妻俩就开始聚少离多的生活了,这一下就出了大问题。
夫妻俩有一对共同的好朋友,对方也是夫妻,两家人认识有20多年了,两家人的孩子打小一起长大,熟悉的很。
两家还经常一起出去旅游,互相知根知底的,女子和对家女主人是好闺蜜。
二人年轻的时候,一起逛街,送小孩,互相帮对方看小孩,二十年就这么走过来了。
可是不知道怎么搞的,丈夫和闺蜜看对了眼,两人趁女子不注意的时候,搞到一起去了。
这个有句话叫妻不如妾,妾不如偷,这两人可以说是天雷勾了地火,一发不可收拾。
就在女子新房装修好后,丈夫带着闺蜜住了进去,一开始两人还是偷偷摸摸的,毕竟心里还是有道坎,后来就公开出双入对,再也不顾及什么了。
只是他们也还是没敢让女子知道,毕竟都是认识20年的闺蜜,怎么说都说不过去,所以能瞒就瞒着。
女子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在筒子楼那边住着,一个月里有半个月没有住新房。
偶尔回去的时候,凭着直觉,觉得丈夫和闺蜜不对劲,尤其是两家人一起去旅游的时候,丈夫和闺蜜说话的语气态度很是暧昧。
她为了抓证据,想了个办法,在新房里装了监控,还真监控到证据了。
某天半夜,就发现丈夫把闺蜜带到新房里去了,两人不仅缠绵了一夜,还光着身子在家里走来走去。
女子气得吐血,第二天就来找丈夫算账,可丈夫云淡风轻。女子十分不解,别人都找小三,怎么丈夫就找个老三呢?还是自己的闺蜜,这个闺蜜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不如自己。
丈夫也很坦诚:自己到了中年,觉得什么都不是自己的,房贷,车贷,开支却都是自己的,不想让自己的心太累,他也才发现,原来和女子闺蜜如此合拍。
女子再次气得吐血,她要丈夫跪到路口认错,写保证书,丈夫都照做,但是只要她一离开,丈夫就会带闺蜜回来睡觉。
还给闺蜜买衣服,包包,金镯子,两人丝毫没有要分开的迹象。
女子去找到闺蜜的老公,试探着问起闺蜜的事,好家伙,闺蜜老公完全不避讳,还问她要不要和他也来一腿。
看来,闺蜜老公不仅知道,还很支持,这都是一家什么人?怎么自己之前没有发现这家人这么没有道德,还和他们和睦相处了20年。
女子觉得只有自己被蒙在鼓里,双拳难敌六手,于是喊来了调解员帮忙。
调解员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后,要女子丈夫把闺蜜喊过来,女子丈夫竟然给闺蜜丈夫打电话,要对方丈夫把闺蜜喊来,对方丈夫还很爽快的答应了。
这个操作把调解员都惊呆了。
结果,闺蜜一进门,女子就一顿扭打,把闺蜜的围巾帽子一顿撕扯,还要调解员好好看看闺蜜那张老脸,闺蜜自知理亏,只能闪躲,而女子怎么打都不解气,打得闺蜜都没法立足,就被调解员支开了。
随后,女子还把丈夫一顿暴踢,依然不解气。
调解员就问女子,有什么要求?女子哭诉半天,最后提了几点要求,第一,把自己新房里的床单被套都换了,她嫌脏。第二,买点鞭炮回来,到小区入户门那里放了,去去晦气。第三,把金镯子什么的都退回来。这事在她这里就翻篇了。
这下调解员和丈夫都惊呆了,他一直以为女子搞这么大动静,是憋了个大动作,比如离婚,分财产什么的,结果竟没有。
调解员对这四个人也是服气得很,觉得这四个人已经到了一定的境界了,只不过,女子丈夫悄悄告诉他,不要把事情闹的太大,因为他儿子还住在女子闺蜜楼上,让儿子知道了,影响很不好。
其实,这件事,从法律层面来讲,无疑丈夫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法则。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如果女子坚持要和丈夫离婚,那么,丈夫就是过错方,审理方会优先考虑保护女子的利益。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出轨、婚外情是属于重大过错,在谈判离婚的时候,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只不过,女子好像也不是很想离婚,在婚内无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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