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对老年人再婚,在老伯和女儿买的房子里生活,十余年后,两老住进养老院,中途阿婆要返回原住房生活,让老伯独自待在养老院直至离世。继子认为阿婆无权再住原住房,要求她搬出去并支付房费。
古稀之年的张老伯和王阿婆决定携手相伴,再婚度过余生岁月。张老伯领着王阿婆居住的房子,是张老伯和女儿在2006年共同出资买的。
2009年,两老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在这个房子里平平稳稳度过了十几年,相互陪伴和守护。
房屋产权原本属于张老伯和女儿,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要提前处置好房产问题。
2015年,张老伯以房产77万元的价格过户给儿子张斌,约定儿子女儿各占一半房产,变更登记完成,张斌并未支付张老伯房款,而产权变更的事情,王阿婆也丝毫不知晓。
老两口相伴走过十余年,不但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渐渐老化,一些生活琐事已无力操持,老两口便商量进养老院生活。
期间,老两口对已入住的养老院不太满意,又开始计划换到别一家去,还没定下来,王阿婆已经不想继续待在养老院,自己先回了原住房,张老伯依然留在养老院,住着住着就忘了换养老院的事,2023年初,张老伯在养老院离世。
张老伯走了,房子里孤单的王阿婆,心里的牵挂没有了,原本一个人的生活,也早已习惯,但这个习惯,也是因为没了张老伯的倚仗,开始出现了危机。
继子张斌认为,房子已经在自己名下,原先张老伯在,可以带着王阿婆一起在房子里生活,但王阿婆不是张斌的亲妈,他没有义务照顾她,自然也不包括给房子她住,张斌要求王阿婆从住房里搬出去。
王阿婆怎么办呢!她都九十多岁,入土的年纪,她还能去哪里呢!张老伯一走,她是彻底没了依靠,只有这个房子是她唯一的容身之地,户口信息也是用这个房子做的登记,她无处可去。
张斌不仅要王阿婆搬走,还计算了王阿婆的居住费用,要王阿婆支付居住期间产生的房费。
也许张斌认为,自家的房子,连父亲都住进了养老院,王阿婆凭什么还好意思在他的房子继续住下去?父亲都愿意在养老院待,王阿婆一个继母却想独占他的房子,张斌无法容忍王阿婆的占有行为。
王阿婆称,当初张老伯为了追求自己,特地买了这个房子作为俩人的婚房,如果没有王阿婆的加入,就不会有现在的这个房子出现。
当初的这个房子,虽然是张老伯和女儿共同买的,但属于张老伯的一半,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房子的购买以及装修,王阿婆都有参与其中,结婚后就一直住,户口信息都有这个房子的存在。
但王阿婆和继子各说各话,谁都听不进对方的辩解,经过多次调解,始终无法化解俩人的矛盾,张斌甚至状告王阿婆,坚决要王阿婆搬离住房,结清居住的所有房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便产权已变更到张彬名下,当初张老伯是以77万元的买卖形式过户,张斌也没有支付房款给到张老伯,张斌没有任何权利可以驱赶王阿婆,张老伯儿子没有兑现的房款,就是王阿婆基本生活的保障。
而且张老伯离世,有抚恤金领取,由张斌代为管理,也说好是用作抵扣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用,钱到了他手上,又换了另外的说法。
虽然张斌没有义务赡养王阿婆,但王阿婆是自己父亲的老伴,张斌没有支付过房屋的售卖款,就当拿王阿婆的居住权交换就行,她都已经90多岁,也没有再争什么补偿,只想得到房屋居住,过完剩下的时光而已。
虽然不是自己的亲妈,好歹和父亲生活了十几年,再不喜欢,也应该顾及继母年迈的境地,让她有个安定的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