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深夜提蛇皮袋抛尸,袋里是死了3个月的情夫!女儿死刑,母亲判了两年半……
2004年11月,浙江海盐,深夜的草丛里传来窸窣响动。打工者罗某路过,被吓了一跳,叫来几个老乡过去查看。手电照过去,是两个神色慌张的女人,脚边搁着一只蛇皮袋。
再三逼问下,年轻女人开了口:袋子里装的是个死人,她们杀的。她掏出身上的零钱、手机、耳环,跪在地上求他们别说出去。
这桩命案的盖子,就这样被一个路人的好奇心掀开了。
袋子里的人是谁,为什么会在里面?
年轻女人姓翁,有丈夫,有一儿一女,在海盐一家饭店做服务员。2004年8月,死者包某来吃饭,两人发展成婚外情,随后同居。包某离了婚,逼翁某也离,翁某不肯。包某开始威胁她,用石头砸她家的房子,扬言要挖掉她的双眼、砍断她的双脚。
翁某想摆脱他。她的办法是:杀了他。
2004年11月18日晚,她把安眠药溶进啤酒,让包某喝下,然后用石头砸死了他。之后,她叫来了自己的母亲姜某,一起处理尸体。蛇皮袋里的那具尸体,就是包某。母女俩深夜提着袋子转移,撞上了罗某等人。
法律账,在这里分成了两条线,一条判了死刑,一条判了两年半。
翁某,故意杀人罪,死刑。法院认定的事实很清楚:有预谋——提前把安眠药溶进啤酒;有工具——石头;有动机——摆脱包某的纠缠和威胁。包某的威胁行为,在量刑时可以被纳入“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考量,但它改变不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个罪名的成立。一个成年人,在受到威胁时,法律给她的出口是报警、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搬离、是切断联系。她没有选这些出口,她选了安眠药和石头。 死刑判决,是对“预谋杀人”这个选择的回答。
姜某,翁某的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清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姜某做的事,是帮助女儿藏匿、转移尸体。尸体是故意杀人案最核心的物证,藏尸就是毁灭证据。法律在这里没有给“母亲帮女儿”留一条亲情豁免的通道。 她知道女儿杀了人,她选择了帮忙,而不是报警。二年六个月的刑期,对应的是“帮助毁灭证据”这个行为本身,不是“她不爱女儿”。
还有一个人的账:罗某。他撞见母女抛尸后,没有报警,开口要了4万元封口费。钱到手后花完了,又打电话追加6万元。还没拿到第二笔,母女俩就被抓了。罗某逃了五年,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目击犯罪,法律给他的第一选择是报警。他选了敲诈,于是他从“目击者”变成了“被告人”。
说句实在话。
这段婚外情,从饭店里的一顿饭开始。包某离婚、逼婚、砸房子、扬言挖眼砍脚,翁某不愿意离、不愿意断、不愿意报警,最后选了安眠药和石头。她的母亲来了,帮她把尸体装进蛇皮袋,深夜提出门。罗某来了,没有报警,开了价。
四个人,没有一个人在那个链条上选择“停”。 包某没有停止威胁,翁某没有选择合法途径,姜某没有劝女儿自首,罗某没有打110。每一步都可以停,每一步都没有停。最后,一个人死了,一个人被判了死刑,一个母亲在监狱里度过了两年半,一个敲诈者逃了五年还是进了牢房。
婚外情不是罪,威胁他人是违法,杀人偿命是刑法最古老的一条线。 在这条线面前,“他先威胁我的”“她是我女儿”都不是豁免的理由。法律给了每个人出口,走不走,是自己的选择。
你觉得,母亲帮女儿藏尸被判两年半,是“法不容情”还是“罚当其罪”?如果你是姜某,得知女儿杀了人,你会打110,还是帮她提那个蛇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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