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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公平?”北京,一女子离婚后,起诉前夫讨要100万补偿款,庭审中意外发现,婚

“太不公平?”北京,一女子离婚后,起诉前夫讨要100万补偿款,庭审中意外发现,婚内前夫继承了母亲400多万房款,女子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即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可前夫认为这是母亲遗嘱指名给他的,女子没权利分。结果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事情要从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离婚说起。

两人离婚时签了协议,约定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存款怎么分,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后来因为张先生没按约支付这100万,李女士把他告了。

就在这场官司的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了一件事:张先生的母亲,在她和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去世了。老人留了一套房,张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办了继承公证。遗嘱写明,张先生继承62.5%的份额。四个人后来把房子卖了,张先生分到售房款400余万元。

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内,这笔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她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张先生的抗辩理由很直接:遗嘱写明了给我,这是我继承的,是我的个人财产。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女士。为什么?

关键就在《民法典》第1062条。这条规定写得很清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第四项,就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也就是说,婚内继承的财产,默认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有没有例外?有。《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注意“确定只归一方”这几个字。

本案中,张先生母亲的遗嘱,确实写了把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遗嘱里没有写一句话:这份财产只归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少写了这句排除性表述,法律上的效果就完全不同。遗嘱只解决了“给谁”的问题,没有解决“给一个人还是给夫妻两个人”的问题。在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婚内继承所得,依法落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所以,法院认定这400多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李女士的分割诉求。

那有人会问:离婚协议都签了,财产都分了,离婚后还能再追吗?

这个案子里,可以。原因有两点。

第一,这笔继承所得,在离婚协议里没有被处理。协议只约定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存款,没有涉及这笔售房款。它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继承发生在婚内,权利在离婚前就已经产生。女方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这笔财产的存在,法律上允许她另行起诉,要求分割遗漏的共同财产。

法官在解读这个案子时,专门提了一个实务建议:签离婚协议时,对继承所得、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这些容易被忽略的财产,要逐一列明、明确归属。不要只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笼统表述,越具体,后患越少。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启示,是给立遗嘱的老人的。

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财产只留给子女一个人,不变成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里必须明确写出来。比如:“上述遗产仅归我子/女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多写这一句话,就能实现定向传承。少写这一句话,子女继承的财产,就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分割。

一句话的事,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你觉得婚内继承的遗产,默认算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