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眼比针眼都小!四川资阳,一男子喝完酒回家,路上看见路边站着一位女子,觉得背影挺熟,就上前拍了一下对方的后背,想打个招呼。女子突然被人拍了一下,吓了一跳,赶紧回头,结果发现是个陌生男子,正准备发火。没想到男子先开口道歉,说自己认错人了。女子就让他走了。可女子回家后越想越不舒服,当晚就报了警,坚称自己被猥亵了。警方调查后认为,男子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不予立案。女子不甘心,又把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2026年5月7日晚上8点33分,四川资阳雁江区圣高广场一家奶茶店门口,赵某背对着马路,正跟朋友聊天。梁某喝了酒从这儿路过,抬手对着赵某左肩后背拍了一下。
赵某猛地回头,不认识。梁某看清脸之后当场说了句“对不起,认错人了”,然后走了。从拍到走,前后没几秒钟,没有拉扯,也没有第二下动作。
赵某当晚10点04分去了派出所,说自己被一个陌生醉酒男的摸了后背,感觉遭到了猥亵。警方调了现场公共视频,也做了笔录,最后的结论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猥亵案件的立案标准,不立案。
报警没立案,赵某后来跑了两次医院。5月15日第一次门诊,诊断写的是急性应激反应、失眠,花了10.23元。
5月29日复诊,病历上记的是受惊吓之后心慌、控制不住回想当时的画面、不敢一个人待着、排斥面对这件事,这次花了10.72元。两次加在一起,32.95元。
她拿着这些材料,把梁某告到了雁江区法院。诉求有三项:登报道歉,赔医疗费32.95元,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把那天晚上的动作拆开看了。拍的位置是肩背,不是别处。接触方式就是手掌拍了一下,时间极短。梁某看清对方不是熟人之后,头一个反应是道歉,第二个动作是离开,中间没有任何多余环节。
法院的原话是,梁某没确认身份就拍人后背,确实不够稳重,但结合拍的位置、方式、时长,再加上认错之后立刻道歉这个完整过程,很难认定他肚子里憋着猥亵或者糟践人的心思。
这次接触,还落在熟人之间正常打招呼的范围里。判决结果是:梁某书面道歉,赵某要的登报、医疗费和抚慰金,全部驳回。
赵某不服,上诉到资阳中院。她在上诉状里咬住一点:梁某说“认错人”,拿不出监控、证人、书证来佐证,而且自己跟梁某嘴里那个熟人的样貌身形差得很远,根本不存在认错的前提。
她还坚持那32.95元医药费和后来的精神痛苦,跟那一拍子有直接关系。到了二审,她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从5000元降到了2500元。梁某二审没交答辩意见,双方也都没拿出新证据。
中院把同样的事实又捋了一遍,落点还是那两个。头一个,警方已经认定证据不够猥亵立案,刑事那块的门都没开。
第二个,梁某拍的就是肩背,动作简单,时间短,看清人之后马上道歉,解释得通,就是生活里认错熟人抬手打招呼的样子。
行为有不妥当的地方,但错得很轻,轻到够不上侵害人格尊严那条线。终审裁定四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掰扯到最后,法律上分的不是“碰没碰”,是“碰的时候心里冲着什么去的”。让人不舒服的触碰多了去了,但要在法律上认定成猥亵,绕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那一环。
拍肩背、马上道歉、扭头就走,这条链子在法庭上指向的是冒失,不是别的。警方不立案用的是一把尺子,法院不判赔用的还是这把尺子。
赵某花的32.95元是真的,诊断也是真的,但侵权赔偿得把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样东西串起来看,哪一环对不上,钱就要不来。
法院认了梁某有错,但错的程度只够换一份书面道歉,够不着掏钱的份上。案子到这儿终审落定,道歉给了,赔偿没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