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也被起诉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焦点】企业办理增资过程中,验资后立即转出资金,在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及协助操作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股东行为属于“抽逃出资”,他人因协助股东运作被一同起诉。
“2300万元的增资款,在公司账面上高速流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股东及关联人手中。”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工程分公司(下称“河钢混凝土分公司”)代理律师王某告诉新黄河记者,他们在向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禧跃公司”)追讨欠款时发现,股东杨某达曾在增资当日通过本票方式将2300万元出资全部抽回,构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
因禧跃公司及杨某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河钢混凝土分公司将三名被指协助杨某达抽逃出资之人一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三人多年时间里为多家公司代垫出资再抽回,并获取不菲的过桥资金使用费,明显构成共同侵权。”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三名当事人对杨某达2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审判决又改为两人有限“补充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2026年10月20日,该案重审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上述行为究竟属于“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也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网页链接 (记者:李庆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