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海南,一女子和加拿大籍男子李某结婚三年,聚少离多。后来女子查出重病,李某不想照顾,直接飞回加拿大,连女子后事都没回来料理。心寒的女子临终前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车辆全部给哥哥。她去世后,消失许久的李某突然回国,把哥哥告上法庭,要继承全部遗产,法院判了。
事情要从两人的婚姻说起。刘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也没有生育孩子。后来刘某查出重病,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在这个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李某没有留下来,直接飞回了加拿大。刘某的病中照料,他没有参与。刘某去世后的后事,他也没有回来料理。
看透了这一切,刘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她名下的房产、车辆,全部交由哥哥处置。
刘某病逝后,消失许久的李某突然回国。他不认可这份遗嘱,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继承妻子的全部遗产。
法院审理后,查清了全部事实: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女方重病期间男方远走加拿大,未尽扶养义务,也没有参与后事。
最终,法院按照“遗嘱优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了判决:属于刘某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遵照遗嘱,由她哥哥处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抚恤金的部分,两人各分一半。
这个判决,把两个法律常识说得很透。
第一个常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只要我是配偶,配偶的遗产就理所当然归我。法律上不是这样。《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得很清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兜底规则”。一旦被继承人生前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怎么分,就按遗嘱来。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这个“第一顺序”,是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刘某的遗嘱,处置的是她个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这部分财产,按遗嘱执行,归她哥哥。
第二个常识:夫妻共同财产,要先析产,再继承。
刘某名下的财产,不一定全是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把财产拆开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先分出一半归李某,剩下的一半才是刘某的遗产。抚恤金同理,属于两人共有的部分各分一半。
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个人财产按遗嘱走,共同财产依法各分一半。 这两者并不矛盾,一个是遗嘱继承,一个是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两条线并行。
法院在判决里提到了一个原则:权利义务对等。李某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但他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法律不否认他的配偶身份,但也不会让“配偶”两个字变成一张不劳而获的通行证。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法律保护;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处置。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婚姻里的权利和义务,是绑在一起的。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尽到该尽的责任。
你觉得配偶身份,应该成为继承权的“万能通行证”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