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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江歌妈妈观感复杂 之前的博文讨论了通报能不能解释公众对捐

公众对江歌妈妈观感复杂

之前的博文讨论了通报能不能解释公众对捐款的质疑(网页链接),本篇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司法判决和通报认定“122万后事支出”和“153.64万法律服务费”,存在明显数据打架。在这些问题得到公开、透明的回应之前,关于善款去向的争论很难真正平息。

1️⃣首先要更正对通报的认知误区

当前舆论场中一个极其普遍的认知误区:将“行政核查通报”等同于“司法终审判决”。实际上,通报的法律效力、证据标准、以及调查深度,与法院经过严谨庭审、双方交叉质证后作出的裁判文书,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

法院的生效判决的金额,才是对法律事实的最终认定。例如,在刘鑫案和谭斌案中,法院的认定建立在双方提交证据、当庭质证的基础上。谭斌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江女士“未提供该部分相关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这是基于诉讼法上的举证规则作出的判断。行政通报根本无法替代这种严格的司法证明过程。

把通报当“免死金牌”,是一种极其偷懒的思维。行政通报只回答了“够不够刑事立案”,但没有、也无法回答“账目到底清不清”、“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公众坚持追问,恰恰是因为看透了这种“行政背书”的局限性。当法院文书里写着“账目不清”,当判决认定的花销与通报里的天价支出严重不符时,用一份未经质证的行政核查去掩盖那些尚未厘清的疑点,不仅是对公众智商的侮辱,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消解。

2️⃣数据打架,后事处理一百多万明细成谜

“后事处理”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财务和事实概念。 在司法实践、财务核算和日常常识中,“后事处理”(即丧葬事宜)的范围通常只包含处理遗体及安葬相关的直接、必要且合理的开销。

通报认定“122万后事支出”,这一数据和江女士的自述对不上,在刘鑫案的判决书中也找不到对应支撑。无论如何计算,正常的“后事处理”都不可能膨胀到122万。 【注】以梅艳芳的风光大葬为例,其兄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花费约150万港币。

所以,只要稍微具备常识的人就会追问:处理一场后事,怎么可能花掉122万? ❶ 根据微信截图(图2),江女士自述的“真实后事花销”是: 日本追悼会:100万日元(按当时汇率约合6万人民币左右)。 回国安葬:花费近10万人民币。 合计自述花销:约16万人民币。

❷根据刘鑫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江女士有证据支持的各项损失如下:

· 丧葬费:38,164元· 交通费:19,437元· 住宿费:30,600元· 签证费:2,192元 上述【硬性支出】是9.0393万元

· 死亡赔偿金:1,118,100元· 误工费:31,786元(152天,209.12/天。152天应包含日本诉讼天数)

合计:1,240,279元(约124万),与122万,误差仅有2万元左右。

当我们代入死亡赔偿金和适当的误工费后,出现了惊人的数值接近,这绝非简单的巧合。如果在通报的“后事处理支出”中,把死亡赔偿金等混入实际支出,这122万的账就平了。

也即,通报的起草者,大概率直接把江女士当年起诉刘鑫的“索赔诉状清单(124万)”搬过来,当做她的“善款支出账单(122万)”来用。

如果真是如此,用行政通报将“索赔预期”当成了“实际支出”来为善款去向背书,涉嫌公然愚弄公众。

如果通报未把死亡赔偿金算进去了,那剩下的100多万花在哪里了? 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不是实际花出去的钱。这笔钱是陈世峰应该赔偿的,不是用善款支付的。 而误工费,是你“少赚的钱”。如果你因为处理丧事没法上班,但家里有存款能维持生活,凭什么要全国网友给你“发工资”?如果你真的穷到揭不开锅,那叫“生活困难补助”,必须经过严格的贫困审核。 上述金额如果真混入122万后事处理中,这在财务常识上是荒谬的,在法理上也是彻底说不通的。

善款是救命钱,只能用于解决“生存危机”和“实际开销”,不是赔偿金、误工费,更不是精神损失费,也绝不能用来充当“索赔利润”的平账工具。 把预期赔偿算作善款支出,这在财务和法律上是彻底站不住脚的。

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如此愤怒,这份通报不仅没有厘清善款去向,反而制造了更大的财务黑洞。

3️⃣ 法律服务费之谜

通报称法律服务费高达153.64万元,但刘鑫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律师费为10万元,江秋莲微信自述在日本律师费约20万元,法院查明日本维权总计接近30余万,可见花费和通报之间依旧相差巨大。

❶江女士微信自述:日本律师费约20万。

❷谭斌案,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中查明:江女士通过轻松筹筹得29万余元;在日本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共计30余万元——这两项基本收支相抵。(图3)

❸刘鑫案,江女士对媒体宣称“所有为起诉刘鑫的开销,有发票记录的就有120万元。”(图4),公众哗然。 对此,黄律师公开宣称,仅收取10万律师费。

再回到刘鑫案的判决书,江女士在诉讼主张里并没有提供出120万的发票,法院也仅支持了9万多支出。120万,更大可能还是对应了法院支持的124万(包含了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

❹律师费“一票多用”的连环套 以几度特调提供的证据来看,江女士在之前的刑诉案件委托给律师曾鸣,总计开具 8万发票。她将发票“拆分”,在特调案主张4万,在林X案主张4万,在李X案主张4万。王X案主张0元律师费。一张8万的发票,她总共向法院主张了12万的律师费。

也即目前已知的几个费用较高的案子里,经过法院质证并支持的花费包括: ❶在日本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共计30余万元 ❷黄律师和曾律师律师费18万元。 ❸公证费:利于江女士的原则,假定总计10万元 ❹民诉案假定20个(如黄医生律师费法院判决为3000元),再算10万。

上述合计68万元。与153.64万元依旧存在近百万差额。

4️⃣法律责任的错位:刑事无责 VS 民事/道义无责 综上,通报的“153.64万法律服务费”和“122万后事支出”均未在公开的司法文书中得到对应印证。这些数据之间的断层,恰恰是公众持续质疑的根源。

很多人拿通报里的“不构成诈骗”来堵质疑者的嘴。但正如之前讨论的:

❶刑法有谦抑性:诈骗罪门槛极高,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虚构核心事实”。江女士求助事由(女儿死了)是真的,所以很难定诈骗罪。

❷但民事责任和平台规则是另一套标准:在民事上,隐瞒重大事实导致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构成欺诈;在平台规则上,打造虚假人设引流属于违规。

通报只是一个“行政结论”,它不能免除江女士在民事上被追讨善款结余的责任,更不能剥夺公众基于常理对她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利。

对于这中间上百万的差额,通报既没有列出审计明细,也没有解释差额的去向。如果一份行政通报的数据,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数据存在巨大冲突,那么公众当然有权质疑通报的严谨性。

谭斌案上海二中院明确指出微博渠道捐赠账目不清,江女士通过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账号接受社会捐赠,“未提供该部分相关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据此,法院对“骗捐”诽谤指控的认定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黄医生案,广州中院在二审判决虽然认定江女士求助捐款涉嫌诈骗与事实不符,但法院同时承认公众有权对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进行质疑、批评,只是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必须合法。黄医生构成侵权不在于“质疑”本身,而在于使用了“野蛮人”“贪得无厌”“穷凶极恶”“幽灵”等纯粹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词汇,言论“超出合理批评范畴”。

上述法院的潜台词是:你可以质疑善款问题,但不能用侮辱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它惩罚的是“表达方式”的越界,而非“质疑内容”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