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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男人花988元约了个女人开房,为了壮胆还喝了酒,结果一不小心喝的有点多,导

昆明,男人花988元约了个女人开房,为了壮胆还喝了酒,结果一不小心喝的有点多,导致折腾了很久,事却办不成了!女人一看这状态,找了个借口直接走了。这下男人觉得吃亏,竟然报警讨公道,说女人诈骗。搞笑的是,他还问这不算犯法吧?当然算了,双双拘留!

988块钱打了水漂,这哥们儿第一反应不是认栽,是拨110。电话接通那一刻他大概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钱付了、事没办成、人跑了,标准的消费欺诈。可他忘了一件事:这笔交易的标的物本身就不合法。嫖资纠纷找警察主持公道,等于举着赃物去派出所报案。

法律上这笔钱叫嫖资,不叫货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988元往桌上一拍的那一刻,两个人就已经站在了违法线上。事办没办成不影响定性,谈好价钱、进了房间,违法行为就已经成立。

他报警时问的那句“这不算犯法吧”,问出了整件事最荒诞的地方。一个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担心的是对方违不违法。他脑子里有一套完全错位的规则:付了钱就该拿到货,拿不到货就是诈骗。这套逻辑搁在菜市场成立,搁在嫖娼上,从第一环就烂了。

类似的案子隔三差五就冒一个。杭州有人付了三千块,对方中途跑了,报警说自己被抢。长沙有人转账之后反悔,追着女方要退款,闹到派出所。结局整齐划一:钱没收,人拘留。报警的人以为自己在维权,在警察眼里就是来自投案的。每一笔转账记录都是铁证,每一句聊天内容都是口供。

这哥们儿还算了一笔自以为聪明的账。他觉得自己是“未遂”,应该从轻发落。法律不跟他掰扯这个。嫖娼的既遂标准不在最后那一步,在于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并着手实施。他喝了酒、开了房、付了钱、折腾了半天,哪一步都踩在线上。喝多了办不成事,叫客观不能,不叫主动放弃。

女方那边也没落着好。她收钱走人看着占了便宜,警察找上门的时候一样得进去。988元算嫖资,不退不赔,直接收缴。两个人一个觉得自己亏了钱,一个觉得自己白忙活,最后双双蹲进拘留所,谁也没比谁体面。这场“维权”的终点是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真正值得琢磨的是这种“花钱买违法服务,服务不到位就报警”的心态从哪来的。一些人把违法交易默认成了消费行为,以为付了钱就自动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套认知错得离谱。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中的任何一方,不管你付了多少钱、亏了多少本,只要交易本身违法,所有“权益”归零。

988块钱买了个十日拘留,这笔账他进拘留所之后慢慢算。算明白了就该知道:有些事吃了亏只能咽下去,报警等于给自己加刑。法律不替违法的人撑腰,更不会因为你觉得委屈就网开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