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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辽宁锦州,两名男子潜入医院,偷偷安装电诈设备,想把境外电话转成本地医院

央视报道!辽宁锦州,两名男子潜入医院,偷偷安装电诈设备,想把境外电话转成本地医院的号码,最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网友:真是无孔不入,这样的地方他们也敢进;不愧为民警,给他们点赞!

素材:央视新闻

画面当中,这两名男子背着行李包,可他们不是来挂号看病的,而是悄悄穿过通道,来到了弱电室。

他们先四处张望了一下,其中一人拿出专业工具,把弱电室的门打开了。随后,两人一起进去。

他们以为行动进行得很顺利,殊不知民警早已盯上了他们,在他们作案的时候同步开展收网抓捕行动。

这两人进去后就打开行李包,准备在里面安装电诈设备。

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试图把境外来电伪装成本地医院的号码来实施诈骗。

就在他们还在弱电室操作的时候,民警从天而降,将他们抓捕归案。

这些人基本都是流窜作案,专门锁定人流量大的单位,悄无声息把设备安装在里面。

一旦设备启用,大家接到来电,看到是可信单位的号码,很容易对对方的说辞深信不疑。

反诈中心会发出预警:一旦境外电话伪装成本地号码拨出,反诈中心就能够监测察觉。

民警也会根据这类案件线索,梳理研判他们可能下手的大型单位,布下天罗地网,等候嫌疑人出现。

而他们大多是接收上线指令,上门负责安装设备,事成之后领取报酬。

也就是说,他们靠做这件事,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信便利。

网友看到之后心里都有些后怕:这要是让他们安装成功,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人上当受骗。

毕竟显示的是医院号码,谁能轻易怀疑?这种伪装实在太具有迷惑性了。

也有人感慨,这件事提醒所有人:不管是什么号码打来,都要提高警惕,诈骗分子为了骗取钱财,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好在结局很好,在源头就抓住嫌疑人,避免很多人受骗。不过大家也很关心这两人会如何处置。

大家都十分痛恨电信诈骗分子,但是他们设备还没有安装成功就被抓捕,会不会从轻判决呢?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虽然设备没有安装调试完成、没有打出诈骗电话、没有骗到任何人,但是二人已经携带电诈设备进入弱电室、开锁、着手开展安装作业,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不是无罪。

他们清楚知道这套设备是给境外电诈团伙用来伪装号码、实施诈骗的,依然上门安装,主观上有帮助诈骗犯罪的故意,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大家最关心的重点: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但不等于一定轻判、不判刑。

不是他们自己主动放弃不干,是民警抓捕这个外部原因,导致没办法把设备装好、没办法给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

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是“应当”从轻。

尚未安装成功,没有产生诈骗通话,没有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后果相对更小;

但专门选择医院这类特殊场所作案,利用患者、家属对医院的信任,受害潜在人群多,主观恶性不小;属于流窜作案。

如果后续证据查实,他们和境外诈骗团伙属于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实施诈骗,那么会按照诈骗罪共犯追责;

如果没有直接共谋,只单纯接单上门架设GOIP/VOIP通信设备,一般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