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独生女因父母车祸意外去世,继承了约2亿遗产。没想到刚新婚一年的丈夫却以性格不和为由起诉离婚,而且还要求分割这笔遗产。最后这事法院会怎么判呢?
先把事实和传言分开。
康露是上海的一名独生女。父母因车祸意外去世,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过世,她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商铺和存款,总价值约2亿元。继承发生后仅一年,结婚刚满一年的丈夫就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这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网传的说法是“法院判决男方分得6800万”。但根据最新核实的报道,这个案子最终以调解收尾,男方分得小部分财产后撤诉,并非法院判决分走6800万。具体金额和调解细节,当事人并未完全公开。
不过,不管结案方式是什么,这个案子之所以引爆讨论,是因为它戳中了一个真实的法律规则:婚内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不是法官的偏向,是《民法典》第1062条写明的。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紧接着有一个但书,指向第1063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条一对照,逻辑就清楚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拿到遗产,这笔钱就落入“默认共同财产”的框里。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里明确写了“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落入“例外”的框里,变成个人财产。
康露的父母没有立遗嘱。所以,她继承的2亿,在法律上默认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
那“写没写那句话”,差别到底有多大?
如果父母在遗嘱中写清楚:“上述遗产仅归我女儿康露个人单独继承,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任何权利。”——这笔钱就是康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一分也分不到。这份遗嘱不需要女婿签字,不需要他知情,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效。
但措辞必须明确、无歧义。只写“归女儿继承”,不够;只写“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产生争议。最稳妥的写法,是直接排除配偶的共有权,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句话写进去。
这件事真正值得普通人记住的,不是“2亿”或“6800万”这些数字。数字会失真,传言会变形。真正不变的是规则:财富传承的确定性,不靠感情来保障,靠法律文件来固定。
立遗嘱,不是在“防”子女的配偶,而是在法律给定的空间里,把被继承人的意愿写清楚。写清楚了,规则就按意愿走;没写,规则就按默认走。对于有大额资产的家庭,提前把这件事做了,比事后打一场万众瞩目的官司,成本低得多,也体面得多。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信源:中国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