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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主播,自称女大学生,人美声甜。两人热聊了一阵,很快

江苏,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主播,自称女大学生,人美声甜。两人热聊了一阵,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接下来8个月,对方以生病、交学费为由,让他转了10万多。直到钱包见底,对方还在要钱。他报了警。警方一查:这名“女大学生”,已婚已育。

事情发生在今年年初。张先生在网络上刷到一名女主播,对方自称是女大学生,声音甜美,形象也好。两人聊了一阵,迅速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关系确立后,对方开始要钱了。理由很具体,也很“合理”:生病了,需要医药费;自己和妹妹上学,要交学费。张先生没有怀疑,一笔一笔地转。不到8个月,累计转了10万余元。

直到他的钱包“见底”,对方仍然在继续索要。张先生这才觉得不对劲,报了警。

警方研判后发现,这个所谓的“女大学生”,实际上已婚已育。她收到的钱,去向跟“生病”“学费”完全对不上。民警赴外地将嫌疑人抓获。经释理说法,嫌疑人对“立假人设谈恋爱、多次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警方已为张先生追回全部损失。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很多人看到这类新闻,第一反应是:谈恋爱给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怎么就成了诈骗?

这里的关键,在两个词: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

普通的恋爱中,一方给另一方转账,是基于真实的身份、真实的关系作出的自愿处分。哪怕后来分手了,钱一般也要不回来,因为法律上它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但本案不一样。嫌疑人虚构了“女大学生”的身份,虚构了“生病”“交学费”的事由。张先生是在相信这些虚假事实的前提下,才把钱转出去的。他的“自愿”,是建立在被骗的基础上的。

法律上,诈骗罪的构成逻辑是:行为人虚构事实→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获利。这四个环节,在本案里全部对上了。

嫌疑人没有真实的女大学生身份,没有真实的生病和学费需求,钱的去向也证明了她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所述用途。她从一开始就没有归还的打算,也没有归还的事实。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这不是感情纠纷,是诈骗。

还有一点值得说:这10万多,是全部追回的。靠的不是打民事官司,是刑事追赃程序。警方立案后,通过侦查手段追缴赃款,直接退还给受害人。这也是为什么,遭遇诈骗后,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是最有效的维权路径。民事起诉当然也可以,但周期长、执行难,远不如刑事追赃来得直接。

最后提醒一句:网恋可以,转账要谨慎。对方频繁以“生病”“学费”“家里出事”为由要钱的时候,先停下来,核实一下身份。人美声甜是加分项,但不是转账的理由。

你觉得网恋中给对方转钱,什么情况下算赠与,什么情况下算被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荔枝新闻